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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转让和贷款 银行债权转让后贷款还存在吗

时间:2020-09-07 0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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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转让和贷款 银行债权转让后贷款还存在吗

#普法行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时是否适用自受让日后停止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二、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案涉不良债权受让人为华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不属于上述《纪要》规定的应当停止计息的情形。

案例索引:马关旭、郑义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案【()最高法民申7084号】

【专业思考:债权转让从何时开始发生效力,兼论票据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

想到一个专业问题:债权转让,是从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发生效力,还是从原债主指示交付以后才发生效力?

比如说甲欠乙2万块钱还没还。后来某天(比如3月1日)乙和丙签订合同,约定这笔债权由乙转让给丙。过了两天,3月3日,乙通知甲说:这笔钱不用还给乙了,直接还给丙。

问:从什么时候起,丙有权要求甲向丙支付2万元?是3月1日,还是3月3日?

我认为应该是3月3日。因为对甲来说,如果没有得到乙的通知,甲是没有义务向其他人支付这笔钱的。如果甲还没有义务向丙支付这笔钱,那么丙对甲的请求权其实也就不成立。

那么有一个延伸问题就来了。甲欠乙一笔钱。为了还钱,甲向乙开了一张支票。乙可以拿这张支票去兑现成现金。

这个支票的性质,是银行收到后要支付相应的款项。鉴于货币的占有和所有是统一的,因此支票肯定是一个债权凭证,而不会是一个物权凭证。也就是说,甲向乙交付了这张支票,就是转让了甲对银行的这部分债权。

那么问题就来了:甲给乙开了支票以后并没有通知银行,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特地去通知银行。那岂非乙对银行的这个债权从来都没有生效?如果从来都没有生效,为什么乙到银行兑现的时候,银行还需要付钱?

原因取决于甲与银行之间的约定。如果甲和银行约定这张票据是可以背书转让见票即付的,比如普通支票,那就意味着甲和银行约定银行看到甲以外的人拿着这张票据来兑现的时候,就等同于甲通知到银行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持票人。因此对银行来说就立刻发生了债权转让的效力。

如果不是一个可以背书转让见票即付的票据,那么交付票据本身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必须有一个指示交付的行为才行。也就是必须有原来的债权人(前手)通知到支付人才行。

顺便我个人认为仓单和提单都属于债权凭证而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它意味着持单人可以要求仓库或承运人为特定的交付行为,而这恰恰是民法典118条对债权的定义。而仓单提单的交付,本质上也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发生效力的时候,并非仓单提单转让的时候,而是货物持有方收到通知的时候。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保理融资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其债务人未经保理银行同意解除合同的,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中再公司与乾坤公司在承诺需经北京银行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或者消灭《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下,未经该行同意,擅自与乾坤公司协商解除该合同,并在北京银行向其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时据此进行抗辩,不履行给付应收账款本息的义务,导致该行案涉保理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受损,故应认定乾坤公司与中再公司对北京银行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最高法民终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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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了呀,已经是全民负债的社会。现在又出了个债权转让,这更让负债人怎么活下去呀,一旦新的债权人接收,要么是更加疯狂的催收,要么就是直接起诉,这都是逼负债人活不下去的节奏。今年这个年又是难过之年

债务可以重组,债权可以转让,最大程度的降低当事人风险。

这段时间要账,可以说费了老大的劲也没能有个结果,最主要还有三角债,欠账愁,要账也难啊……

前天一位朋友打电话说可以把优质债务打包转让给他们,为此我昨天发了一篇文章说了一下此事,没想到竟然有好多网友对此事特别感兴趣,因为欠账要账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为此我专门电话联系咨询了一下他们:

一,只要是合法的债务关系都可以转让,尤其以优质债权为主。

二,负债欠债者,必须对所欠债务重新约定,也叫债务重组,最大程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可以一直拖下去,那样只会对自己越来越不利。

三,他们所做的工作就是谈判,重组,债务,债权收购。

只要是优质债务关系,或者相对比较优质的债权转让,他们都可以收购。

咨询后又得到一条新的启发,民间借贷一般都约定有比较高的利息,如果已经过了约定期限,不可以一直拖下去,要尽快的对债务进行谈判重组,给出还款计划,这样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

争议焦点: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关键看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存在争议,没有争议的,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行使抗辩权的,仍然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基金小知识# 债券基金为什么会出现亏损?

我们在了解债券基金为什么会出现亏损时,先来看看债券基金的赚钱之道吧。

首先,债券的收益来源之一是票息收入,简单来说就是赚融资方的钱。例如,以100元的单价买入1年期、票面利率为2.5%的债券,等到债券到期后我们乖乖领取利息。其次,债券的另一收益来源是资本利得,也就是传说中的赚交易方的钱。比如说,我们花了100元买入债券,遇到债券行情好,债券价格上升,我们以120块的成交价卖给对手方,从中赚了20元的差价。这就是资本利得,它伴随着市场行情波动而产生变化。

这就是债券的收益来源,但盈亏同源这句话告诉我们,风险与收益并存。

第一,信用风险带来的票息收入波动。举个例子,当你买入一只企业债券时,但不幸遇到该企业濒临破产、资不抵债,这时你手上的债券便无法还本付息。

第二,利率波动导致债券价格调整。总的来说,债券价格与利率是一个跷跷板的关系。当你买入债券后,若遇到市场利率水平上行,债券价格则会下跌,卖出后会产生亏损,这就是利率波动带来的收益风险。

第三,投资者频繁买入、卖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当投资者频繁的买卖债券基金时会导致该基金规模不稳定,这时基金经理需要对债券进行更多的买卖交易以应对客户的赎回需求,同时也承担着市场紧缩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说到这里,聪明的小伙伴可能发现了,如果我们买入一只债券并持有至到期,且企业无债务风险,则债券基金肯定是盈利的,此时我们只需要控制好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即可。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建议投资者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选择中长期持有的主要原因。只有这样,基金经理才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帮助投资者赚取更高额的收益。

一大早,某家催收公司催收分析师给我发这个债权转让协议书来给我看[震惊][震惊][震惊]

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的,有一种情况是不对债权受让人产生效力的,即金钱债权,即使约定不能转让,但是第三人无论知不知道该约定都仍然可以受让该债权。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债权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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