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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网站卖东西犯法吗 做个网站卖东西行吗

时间:2020-07-16 16: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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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网站卖东西犯法吗 做个网站卖东西行吗

如今,随着绿色消费及共享消费理念的普及,二手闲置商品的交易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以0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消费群体成为其中的主力军。变闲置为循环,让供需匹配以减少浪费,可谓是一举两得。但同时,关于二手商品的交易也出现了不少消费纠纷。那么转卖二手商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时事聚焦:男子网售二手书遭罚款28万,起诉执法部门胜诉

近日,一则关于“网售4万元二手书遭罚款28万元”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据媒体报道,当事人是来自福建厦门的杨先生。#男子网上卖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

由于喜爱读书,平日里也一直有购买纸质书籍的习惯,随着闲置的书越来越多,他便打算将部分旧书通过网络平台转卖出去。于是,杨先生在某旧书网站开了家网上书店,自5月开始断断续续转卖书籍,价值合计起来差不多4万元。

4月,杨先生收到了厦门由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才得知自己被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被作出处以28万余元的罚款决定。

而身为律师,杨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任何违法,自己只是作为消费者,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并非经营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最新消息,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文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过此案最终结果还未完全落定,后续有待官方进一步公开。

此案引发了许多网友的高度关注。据相关数据统计,中国二手闲置商品交易额已超过1万亿元,在线二手交易用户规模超过1.8亿人次。可见,二手交易市场的规模不可忽视。

那么,出售、转卖二手商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作为消费者,要注意哪些问题?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件和各位读者一同简要探析。

以法说事:买卖二手商品,要考虑哪些法律问题?

1.本案中,如何解读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针对的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的违法行为,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则是针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之所以规定出版物发行要经许可,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出版物的发行秩序,而这里的发行是指大量的出售,而杨先生销售的二手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部分,只是偶尔出售自己购买的书籍,处置其私人财产,并不涉及公共秩序,因此法院认定这一行为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从而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所谓违禁出版物,则是指杨先生购买后销售的一些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二手书籍,这就要依据有关发行违禁出版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结合现实情况,在二手交易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大多为不具备正规资质的商家,往往只要按照网络平台的注册流程进行用户注册后就可以发布产品售卖信息,并且交易的商品也多为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定价也相对灵活,在购买产品时的相关凭证普遍也是不齐全的,对于买家来说很难分辨购买物品的真假和优劣,这也恰恰就为售假贩假、以次充好提供了便利,因此在二手交易中相关的维权事件频发,并且有一定的维权难度。

同时,也存在一些恶意的买家,在二手交易平台上用次品和假货调换正品,通过退换货的方式侵害卖家的权益。因此,在二手交易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交易前要关注交易对方是否已实名认证以及过往的信用状况,并且留存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收付款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时使用。

结语:

无论是一手商品、还是二手商品,都离不开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这之中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何提供规范的交易程序,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湃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保留证据,并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

对于本次事件以及当今二手商品的交易市场,您怎么看?欢迎和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涉嫌违法么?

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举报形式是否违法?二是举报内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意义上来讲,通过个人社交媒体帐号检举揭发反映问题,确实不是法定的举报方式。

法律规定的网络举报,是指向相关机构的网站,或对外公示的网络平台进行举报。

通过个人媒体帐号举报,充其量是属于实名网络曝光。

但目前法律还没有限制这种形式,因此在个人社交帐号举报不违法。

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则禁示。对于公民,法不禁示即可为,即自由。

接下来再说举报内容违不违法的问题。

按着《宪法》第41条,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有向相关国家机关检举和揭发的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或压制。

但是不得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

接受控告的工人员,应该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篡改证据,刻意歪曲,哪怕内容与事实有出入,哪怕是错告,也要与诬告严格区分开来。

公检法必须保证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综上所述,实名举报不实,必须是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故意陷害的,才可承担法律责任。

误告、错告及与事实有出入的,也要与诬告区分开来。

法律对举报人之所以宽容,就是最大限度,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几年来出现了电子烟,但是大家知道吗?在新加坡使用和拥有电子烟是违法的,还会带来相应的惩罚。”因销售、进口或分销电子蒸发器而被定罪的人,如果是初犯,最高可被判处6个月监禁、10,000新元罚款或两者兼施。那些因拥有、使用或购买电子蒸发器而被定罪的人最高可被罚款2000新元。

尽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还是有人知法犯法。据新加坡健康科学管理局(HSA)周二(9月2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有4697人被发现,是1266人的三倍多。

截止到8月,被抓到使用和拥有电子蒸发器的人数再次飙升,新加坡当局逮捕了3921名违法人员。HSA在声明中表示,从到8月,已有428人因销售电动蒸发器被捕,同期有91人被起诉。

HSA正在以各种方式执行对电子蒸发器的禁令,例如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控在线零售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和通讯应用,阻止电子烟通过检查站和在线订单。

同时HSA还与卫生部、健康促进委员会和教育部合作,通过"针对青年的教育和执法战略"解决学校中拥有和使用电子烟的问题。新加坡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来解决电子烟的使用问题,包括立法、执法、公众教育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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