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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伤害乘客 出租车公司有赔偿责任

时间:2020-04-05 08: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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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伤害乘客 出租车公司有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原告:桑荣平等

被告:北京万方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丨具体为出租车司机奸杀女乘客,家属向公司求偿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朝民初字第29856号原告

正文

案情简介:

10月2日凌晨4时许,原告的女儿桑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门外搭乘被告北京万方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司机XX驾驶的车牌××号出租车。车辆运行途中,XX使用随车携带的电棍对桑某某进行威胁,后驾车将桑某某带至北京市密云县行宫南区23楼11号其出租房内,将桑某某强奸并杀害。

[01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死者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至乘客指定的目的地。桑某某在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后,被司机XX杀害,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313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386元,交通费15000元、住宿费15000元,误工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复印费46.2元。

[02 被告辩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XX的刑事判决尚未生效。检察院的起诉书告知了桑荣平的家属可以对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由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刑事判决书最终得到维持,那么这个案件中,XX的犯罪行为就是有预谋的,与运输合同无关,XX不属于职务行为。被告对XX是否会犯罪是不能预见的,仅能对XX违章和交通事故有预见。

根据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被害人说是要去亚运村,但XX杀害被害人是在密云县的出租房屋内,XX的犯罪行为不在运输途中和出租车上。而运输合同仅指在运输途中的伤亡。被害人的死亡与运输合同无关,XX的犯罪行为显然不是在履行运输合同。

作为出租车公司,不可能每天对出租车进行搜查。本案是由于XX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出租车仅仅是XX的犯罪工具,这个案件不属于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对司机平时的教育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职务之外的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经审理查明]

京检二分刑诉()033号起诉书载明案情如前简介所载。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二中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该刑事判决正在二审过程中,尚未生效。

判决及理由:

判决结果:被告北京万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桑荣平、原告莫秋连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31339元、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2520元,共计771219元。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被告北京万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交纳)。

理由: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律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司机XX在运营过程中搭载了桑某某,被告与桑某某之间即形成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桑某某的家属选择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XX在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旅客的要求将旅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而是以故意的方式剥夺了承运旅客的生命,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受害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后续: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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