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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双倍工资

时间:2023-03-12 08: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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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双倍工资

观点2补签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自愿放弃,劳动者再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把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覆盖的期间与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进行对比。对于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覆盖的部分,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而对于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已经涵盖的劳动关系期间部分,补签劳动合同系双方对劳动关系的书面确认,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自愿放弃,属于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范畴,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起到明确、稳定劳动关系状态的效果,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补签劳动合同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

李某与祥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二中民终字第07257号]

2月18日,李某入职祥龙公司,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月18日至2月17日的《劳动合同书》和《承包运营合同书》。该劳动合同期满前,祥龙公司要求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不同意。

李某在祥龙公司工作至5月2日。5月2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承包营运合同变更书》。其中《劳动合同变更书》显示:经甲(祥龙公司)、乙(李某)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终止日期变更为5月2日。落款处有祥龙公司的盖章和李某的签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传递单,认定李某与祥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补签至5月2日,故李某要求祥龙公司支付其2月18日至5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之主张,无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李某虽称其与祥龙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月17日到期后祥龙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祥龙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承包运营合同变更书》均显示双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变更为5月2日。

李某亦签字确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2月18日至5月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并据此驳回李某要求祥龙公司支付相应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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