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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时 请留意一下仲裁时效的问题

时间:2020-06-12 0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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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时 请留意一下仲裁时效的问题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这已经是很多劳动者所熟知的。不过,在具体维权过程中,我们也能见到,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最终导致维权失败。而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原因,则是仲裁时效的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分两类:一类是普通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类则是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其时效不受一年限制,但也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因此,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主要看诉争事项是否为拖欠劳动报酬。而目前实践中一个普遍的共识,就是双倍工资差额属于罚金性质,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适用仲裁普通时效,也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一年内。

不过,即便同样是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但这一年从何时起开始计算,各地仍有不同的标准,算法不一样导致最终的结果也大相径庭。

为了更好地理解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我们分两个层次来梳理一下这个问题:

一、正确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

假设,某劳动者9月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如何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在法律容忍范围内,也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入职满一年后,无论如何法律上已视同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

两者结合,我们可以确认用人单位因未签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入职第2个月起到第12个月,合计11个月。假设劳动者9月1日入职,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间是10月1日至8月31日。

二、如何计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

开头已经提到,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那么具体如何计算这一年时间,实践中各地其实有所差异。我们仍假设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期间为10月1日至8月31日,那么存在以下两种计算:

1、从9月1日起计算一年内,也就是从签订或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之时起计算,也可以说是从单位结束违法状态次日起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将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期间作为一个整体违法事实看待,只要在8月31日前申请仲裁,就可以获得10月1日至8月31日整个期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

如浙江的一则案例,法院认定:劳资双方自9月1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可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10月至8月,仲裁时效从9月起算到8月止,劳动者于12月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同样采取此计算方式的,还有:江苏、山东、湖南、湖北等地。

2、将可主张双倍工资期间10月1日至8月31日,逐月分割、逐月计算仲裁时效。

简单说就是,10月的双倍工资,需要在10月前主张,11月的双倍工资,需要在11月前主张,以此类推,以此类推。如果劳动者想要获得整个期间的双倍工资,就必须在10月前申请仲裁,每延后一个月就会少拿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比如四川地区的一则案例:劳动者12月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以11月申请仲裁之日为准,往前倒推一年时效,认定单位只需要支付11月份双倍工资差额。

同样采取此类计算方法的还有河南、四川、北京、广东等地。

总结:

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来源于对单位违法事实的性质认定:前一种计算将单位违法期间视作一个持续的侵权状态,从整体进行了把握,虽然严格来讲并不符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的要求,但操作上更简便也更利于劳动者维权;而后一种计算虽严格执行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一要求,但无视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连续状态,强行割裂同时也增强了劳动者维权难度。

作为打工者中的一员,笔者当然希望仲裁时效的计算对劳动者越宽松越好,最好能从离职之日起计算,因为很多时候劳动者只有离职后,才会有勇气对原单位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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