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
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为提高我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自9月1日起执行。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区域为全市所辖全部区域,包括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苏公交〔〕94号)规定,首次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处以50元罚款。
宿迁市人民政府
8月3日
安全头盔
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来说
相当于机动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
是人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据统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
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
而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70%
在交通事故中
骑行时戴不戴头盔有什么区别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两起发生在宿迁的事故案例
听听事故当事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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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活生生的例子告诉我们
安全头盔戴与不戴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可能就是生与死的差别
但戴头盔≠带头盔
如果头盔质量存在问题或佩戴不正确
同样会影响安全防护效果
市民在选择购买和佩戴头盔时
该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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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市面上的头盔主要分4种:全盔、3/4盔、半盔、揭面盔,电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在购买安全头盔时,可以根据天气、出行的实际情况,选择匹配的安全头盔,不管选择哪种,一定要选择有“CCC”认证标志的安全头盔,这样的头盔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测,安全更有保障。特别提醒:工地上使用的安全帽只能保护头顶正上方,无法对头部正面和侧面起到防护作用,不要用安全帽代替安全头盔。
7月1日起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除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还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01.新国标更安全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02.依法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03.拒绝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04.驾乘年龄有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05.专注骑行不分心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06.守规骑行保安全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道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07.过渡期满别上路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宿迁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
头盔坏了可以再换
生命没了不能重来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
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
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来源:宿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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