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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

时间:2018-09-29 0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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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有关部门和全市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指导协调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承担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处)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监察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及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工伤保险事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三)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康杯”、“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依法负责对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建筑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全市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初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发放、监督检查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依法指导、监督和检查公路运输、水运、铁路、民航、院校、水利、科研院所、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事故调查处

依法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督促、检查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举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及上报督办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石家庄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正科级),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监察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投入的使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的政策落实、资金申请、使用监督;参与煤矿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开办小煤矿,发放和管理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评估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 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6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含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科级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 其他事项

(一)相关职责分工。

1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石家庄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石家庄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拟订工作。

(二)保留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县级)。

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煤矿除外)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执法监察;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执法监察;参与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重新核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原使用的10名行政编制调剂给局机关使用),领导职数1正1副,内设机构4个(正科级)即:办公室、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科级领导职数7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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