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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信息买延误险获赔300万”应不构成犯罪

时间:2020-12-17 1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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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信息买延误险获赔300万”应不构成犯罪

最近,“虚构身份信息买延误险获赔300万”的事儿又上头条了。律师和学者纷纷发表意见,看了一些自媒体有挺有驳,挺有意思。有些文章写得云里雾里,话说专业人士不爱看,普通群众也看不懂。笔者这里给出一个简洁版,以飨粉丝。

第一点,李某虚构身份信息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民法上如何评价?

这个基础性问题其实在很多自媒体文章中都是被回避的。《合同法》、《保险费》、《民法总则》都没有规定虚构身份信息订立的合同一律是非法无效的。其实日常生活中虚构身份信息订立合同是大量存在的,甲隐匿身份为女友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乙为了制造惊喜隐匿身份从网上为女友购买鲜花。这些合同如果说都是无效的话,那估计马明哲、马云会第一个反对。

第二点,李某行为是否“违法”?

行为不法性是评价刑事责任该当性的基础。赞成李某犯罪成立的观点是,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行为。本事件中李某购买机票是真,航班延误是真,退机票费也满足了航空公司的规定,李某没有一丝“欺骗”的行为。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因真实的保险事故支付延误保险金,而非依李某的“诈骗”行为支付费用。(在这里,航空公司、保险公司两家都是明显有规则漏洞的,如果不能退机票费,李某将损失机票费而获得延误保险金,变成了亏本生意;如果合同约定不实际乘坐将不支付延误保险金,李某也没法钻空子。)

第三点,李某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的行为。这里的法益应当是具体、含有实际内容而不是头脑中空想出来的法益。有些学者说李某大量购买机票并退票将扰乱市场秩序并导致急需购票的民众无法买到想要的机票,这个理由太高大上了,笔者建议恢复“投机倒把罪”,不然万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还没法处罚。

该事件中,因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则漏洞可以使李某在了解航班延误后申请退还机票费而获得延误保险金,本质上李某取得的利益都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行为完成的。保险公司因自身的规则漏洞获损不应当成为刑法介入的借口。

依笔者看,李某为啥触犯了刑律更大的因素是其投机行为触犯了某些“巨无霸”的利益。立方和司法部门真正警惕的不应该是某一国民的投机行为,而是案件背后那只无形的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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