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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中断

时间:2021-09-30 13: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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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中断

文/燕思宇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导读」

本文援引实际案例,对劳动仲裁实务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案件背景」“张土豆”入职“不忽悠”

“张土豆”是“不忽悠理财公司”的员工,6月18日入职该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10月29日,张土豆终于感觉到自己似乎被忽悠了,一纸诉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不忽悠理财公司支付7月19日至9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将张土豆的申请书和证据送达了不忽悠理财公司,不忽悠理财公司的老总“钟湖游”接到相关文件后立即找到张土豆进行了“恳切”的长谈,张土豆被老板的推心置腹所打动,办理了撤诉。然而,一切都是套路!张土豆撤诉之后,不忽悠理财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土豆经过漫长的等待,于8月10日再次起诉,要求不忽悠理财公司支付7月19日至9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土豆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件要点」

要确定张土豆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得从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公司差额的时效起算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可保护的期间段以及诉讼时效中断说起。

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起算点。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中,如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时间点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入职后一个月还没有签合同,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可保护的期间段。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这个双倍工资是以工作日单位,也就是说,入职一个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起,每工作一天,就应支付双倍的日薪。同样的,诉讼时效也以一个工作日为基准单位来计算,比如,7月19日的双倍工资,如果到7月20日仍未起诉,那么这一天的双倍工资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自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比如,10月29日张土豆提起了仲裁,那么从10月29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一年时间,诉讼时效到10月29日届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案件分析」

厘清了上述要点,在本案中,张土豆8月10日再次申请仲裁时,哪个时间范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尚未超出仲裁时效也就清晰了:

10月29日,张土豆第一次仲裁时,10月29日至9月21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张土豆在10月29日提起了仲裁,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从10月29日起计算一年时间,到10月29日止。那么,在8月10日第二次申请仲裁时,这个时间段的双倍工资差额仍有胜诉权,对方当事人不能够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8月10日,张土豆第二次提起了仲裁申请,8月10日至9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仍在时效内。

综上可知,两次相加所得的时间段是10月29日至9月21日,而由于7月19日至7月19日已满一年,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满一年之日(7月19日)起不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那么张土豆实际能够得到支持得时间段是10月29日至7月19日。

此外,假如张土豆第二次申请仲裁是在10月29日之后,那么10月29日至8月10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就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意味着张土豆的全部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

「总结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件中,关键的时间点有三个:第一次因中断而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时间点A)、第二次申请仲裁的时间(时间点B)、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届满日(时间点C)。

排除证据是否充足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时效抗辩的因素,在实践中,能够实际得到支持得双倍工资差额时间段=时效尚未超出A点的因第一次提出仲裁而保留的时间段+包含在B点之前一年内的时间段-C点之后的时间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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