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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处罚“刺死辱母者”?

时间:2022-10-07 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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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处罚“刺死辱母者”?

孔子像

古代是如何看待“刺杀辱母者”的?

从儒家来看,是鼓励子女为父母报仇的。

“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

那孔子支持为父报仇吗?当然是支持的。

“仲子崔者,仲由之子也。初,子路仕卫,赴蒯聩之乱,卫人狐黡(一说为孟黡)时守门,杀子路。子崔既长,告孔子,欲报父仇。夫子曰:“行矣!”子崔即行。黡(厌)知之,曰:“夫君子不掩人之不备,须后日,于城西决战。”其日,黡持蒲弓木戟而与子崔战而死。”——《师觉授孝子传》

子路的儿子来向师爷孔子报告,说自己想找杀父仇人报仇,孔子很潮的说“GO!”

那么孟子支持不支持?当然也是支持的。

“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孟子·尽心下》

因为儒家是主张“亲亲”是高于“尊尊”(爹妈是最亲的,比国王亲),因此儒家认为“血亲复仇”有利于维护小共同体。

而与儒家恰好相反的是法家。

法家的主张恰好与儒家相反,认为“尊尊”高于“亲亲”(爹亲娘亲不如……),因此法家是严禁“血亲复仇”的。

如《法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

韩非子也是这么主张的“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而大家知道,从秦以后,古代各个王朝不管怎么说,都是儒法混用,在“刺杀辱母者”的问题上其实造成不少的混乱,一会按照儒家的主张,表彰这些敢于为父母报仇的人;一会又按照法家的主张严格处理,最严的时候甚至曾下令“敢私下报父母仇者,族灭。”

首先来看汉朝,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前,虽然汉朝皇帝表面推行孝道,但是实际上对这种私下报仇的行为处理起来是很严的,几乎都是死罪。

在汉景帝时期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长安有一个叫防年的少年,他的继母害死其生父,防年为报父仇就杀死其继母,最后虽然没判防年杀母大逆罪,但依然按普通杀人案判处死刑。

而即使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西汉皇帝也还是“霸王道杂之”,“外儒内法”。

曹娥替父报仇

真正按照儒家精神来判处“刺杀辱母者”那要到东汉了,东汉也是古代历史上少有的把替父母报仇当做一种值得提倡的美德的王朝。

到了东汉章帝时代,甚至出台了一部《轻侮法》,明确表示因为父母受辱而杀人的,一律从轻处理,虽然《轻侮法》在后被废除,但是在东汉“刺杀辱母者”都是美谈,甚至还能去做官。

比如东汉著名酷吏阳球,他因为郡吏侮辱了他母亲,带着数十少年,直接跑到这个郡吏家里,不但杀了郡吏,还杀了他全家;结果阳球不但没有因为这件事被抓,反而一举成名,还被朝廷征辟出来做官。(阳球,字方正,渔阳泉州人也。家世大姓冠盖。球能击剑,习弓马。性严厉,好申、韩之学。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结少年数十人,杀吏,灭其家,由是知名。初举孝廉,补尚书侍郎)

又或者直接被地方官表示,不追究为父母报仇者的刑事责任。

比如汝南郡兵曹掾王子佑杀了陈公思的叔父,陈公思就杀了他,为叔父报仇,然后“还府归死”,“时太守太傅胡广以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奋发,手刃仇敌,自归司败,便原遣之”。

更有甚者成为全民的偶像。

灵帝时的酒泉郡女子赵娥为父报仇,在光和二年於县都亭前杀了仇人,然后去自首,当时满城百姓去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最后被县尉“强载回家”,无罪释放。不止如此,当时的凉州刺史、酒泉太守还“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给她刻石立碑,以显其家门户。

甚至连皇帝都会利用权力赦免这些报仇杀人的人,“宁叔,字茂泰,广汉人,与友人张昌共受业太学。昌为河南大豪吕条所杀,叔杀条,自拘河南狱。顺帝义而赦之”。

当然,可能是由于东汉“报仇之风”太烈,到了三国时期,曹操严禁私下报仇,他儿子曹丕甚至规定,敢于私下报仇者,族灭。因此“刺杀辱母者”要是在三国时期的魏国,那命运就比较悲惨了。

三国魏文帝时诏曰:“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而取代魏国的晋朝,也延续了魏国的这一政策。

晋成帝诏定:“自今以往,有犯复仇者必诛。”

唐玄宗

到了唐代,依然严格限制血亲复仇,父亲祖父被人殴打,子孙还击,对方轻伤以下,无罪;对方重伤,减罪三等;对方死人,仍要处死。

但是总的来说,唐朝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表彰和法律共行的。

比如唐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元庆手刃师韫,自囚诣官。上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新唐书·孝友列传》)然则,庆元究竟当赦?当戮?子昂的建议是:“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唐玄宗时,监察御史杨汪以谋反罪冤杀嶲州都督张审素,抄没家产,幼子张瑝、张琇流放岭南。后来,这两个孩子逃回,趁黑夜袭击杨汪(已改名万顷)。13岁的张瑝砍断杨汪的马腿,11岁的张琇手刃仇人。弟兄俩写好杀杨汪的状子,系在斧上,又奔往江南,想把陷害父亲的仇人都杀光,然后再投案自首,路过汜水关时被抓获。中书令张九龄连声称赞这兄弟俩孝烈,应该免死。侍中裴耀卿等人认为不可饶恕。唐玄宗说:“孝子者,义不顾命,杀之可成其志,赦之则亏律。转相仇杀,何时得休?”遂采纳了裴耀卿的意见。

而宋朝时,《宋刑统》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

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而皇帝也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也就是因为其情可悯减刑,这一原则,直到明清两朝,依然大体遵守延续。

到了明清,朝廷还是大力提倡孝道,因此“刺死辱母者”的遭遇一般还可以,

以清朝为例,清朝皇帝对因报父母之仇而杀人,是比较宽容的。

顺治十三年陕西巡抚奏准,孝子黄大伟因报母仇,杀死宗用仪,按律减轻三等,杖五十,流一千里;

康熙八年,陕甘总督奏准,凡人子为父母报仇而杀死人者,按照挟恨报仇情出义愤律处绞监候。

雍正五年,奉上谕,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人者,无论曾否报官,一律处绞监候。

乾隆二十二年浙江巡抚奏准,孝子许有为报母仇殴毙孙剑灶,按照顺治十三年黄大伟杀死宗用仪案,将凶手杖五十,流一千里。

从历代对“刺死辱母者”的态度和处罚可以看出,从汉朝开始,除了极个别时期,大部分王朝对“血亲复仇”还是持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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