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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一案——农工白某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23-02-09 04: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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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一案——农工白某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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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白某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凤江

案情简介

白某为B市C县大兴农场长家分场农工,有承包经营的土地20.38亩。3月,C县对大兴农场长家分场84户农户基本农田进行征收,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白某承包经营土地位于其中。白某称C县政府违法占地,征收补偿标准低,一直在省、市、县等相关部门信访,要求B市C县政府对违法占地进行赔偿。

5月30日, B市自然资源局对白某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一是C县政府不存在违法征地情形。案涉土地现为工业园区,是C县政府“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控制区。依据2000年4月1日,C县大兴农场与农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规定:如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户承包的耕地,发包方有权依法停止承包,提前收回土地。此次便是提前收回,且在土地流转时,提前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相关土地流转事宜。二是依法对土地流转进行经济补偿。土地流转涉及农户共84户,除白某外,83户领取安置补偿费。

B市自然资源局告之白某: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月29日,白某拿着B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到B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B市司法局经审查,作出不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那么, B市自然资源局告之白某的救济渠道是否正确,白某到底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行政答复意见书是否可提起行政复议?

对行政答复(信访)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所以,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是不受理的。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所以,《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对行政答复(信访)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关键要看信访答复意见的具体内容。如果信访答复内容产生了侵害信访人实体合法权益,即信访答复意见若本身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则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便具有可复议性。

具体本案中,针对信访人白某提出的问题,B市自然资源局就相关事实已经做出答复,但在答复意见中明确告知:“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市自然资源局并未增加白某义务减损其权益,白某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白某对该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应向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B市自然资源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即该省自然资源厅。所以,B市自然资源局告知白某的救济途径不正确。如果B市自然资源局在行政答复书中增加白某义务或减损其义务,白某则可提起行政复议。

白某维权法律途径

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进行维护自身权益情形。

对于未批先征,违反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因而,我国土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中,C县政府如白某所说,并没有履行上述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则白某在法定期限内以C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违法征地之诉,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征地之日起60日内,以C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B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应采取先协商后裁决来维护权益情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白某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认为给予过低,实质是对征地补偿有争议,其应先向C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向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白某并没有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没有选择正确维权途径来维护权益,导致多年来一直在各级信访部门申诉,自身受损利益始终没有解决。

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护权益。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利害关系人诉行政机关作为时,在全知道情况下,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在知道一半的情况下,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完全不知道情况下,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及起诉期间,其起诉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受理。

利害关系人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有履行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无履行期限的,如果法律法规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在2个月内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准备把握好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

除或5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外,准确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征地行为的时间。最高法院转发的国务院的《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村知道征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40号)中对此规定: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征地公告的书面证明或视听资料,被征地农民出具的已张贴公告的证明,其中公告中注明的届满日期为知道征地行为的起算日期,没有注明届满日期的,张贴满10个工作日为知道征地行为的起算日期。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领取土地补偿款或收到补偿款等行为均可以相关行为发生之日为知道的起算日期。

另,本案中,C县政府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布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且在作出征地行为时,有意误导被征收人走信访途径,没有告知正确维权途径等,导致被征收人耽误了起诉期限,应当属于C县政府耽误起诉期限(救济渠道)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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