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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和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4-06-08 09: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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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和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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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一: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和王女士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月,试用期满后为3600元/月。三个月期满后,王女士觉得自己在试用期所得到的工资和自己的劳动不成正比,向公司要求给予补偿,但遭公司拒绝,公司觉得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应该遵守,王女士自然无权反悔,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案例二:刘先生1月进入某石油工程公司,经试用期6个月合格后,在电气运行岗位工作3年后与6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12月通过竞聘重新入职回到该公司,担任设计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刘先生很不理解。人力资源处对此解释是,由于他目前工作的岗位与原先的岗位是不同的,很多东西需要重新学习,所以需要约定试用期。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三:黄某与5月入职某石油施工单位A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如果黄某离职,自离职之日起5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A公司需按照黄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月,黄某自A公司离职,A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1月,黄某入职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担任技术顾问,从事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A公司得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黄某,要求黄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你认为法院会支持A公司的主张吗?

案例解析

1、 该公司这样做是不合理的。王女士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的规定。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与之对应,王女士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王女士工作的第三个月应该按照试用期满后3600元/月的标准计发工资。

2、 石油工程的做法不合理,刘先生之前入职的时候已经约定过试用期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刘先生再次入职公司时,公司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 法院不会支持A公司的主张。《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A公司与黄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5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黄某仅在离职后的2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黄某于1月才入职与A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B公司,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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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期:第199期

投稿: 六安石油 徐婷婷

责编: 安徽石油 陈赪

审核: 销售公司 朱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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