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月22日,张某进入A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有效期至4月30日止。4月9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书及经济赔偿责任协议书,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待遇后,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十年,如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4月29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自5月1日起恢复聘用关系未予支持。因不服仲裁裁决,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恢复双方聘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放弃。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而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后A公司发出了终止聘用关系通知书,可视为放弃服务期要求,现张某要求按照服务期的期限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无相关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意见亦不予采纳。因张某、A公司的聘用合同系到期自然终止,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服务期限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实践中存在大量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服务期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义务的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义务的要求,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无权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选择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则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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