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1月5日,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1月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一直未与赵某续订劳动合同。10月20日,赵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职。赵某辞职后,认为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否则将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且赵某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向赵某支付报酬,因此公司无需向赵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现实中,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往往因为员工未提出离职,公司也继续依照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报酬,而没有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会给公司带来隐藏的风险?下面由韬韫律师团队为您一一道来。
韬韫观点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期满一个月后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某公司与赵某以原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处于无劳动合同状态。为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该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韬韫律师团队郑重提示
近年来,出现了个别劳动者专门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或瑕疵,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获利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予续签就是公司疏于用人管理的典型表现之一。用人单位要避免此类用工风险,最根本的举措在于切实依法进行用工管理,使个别专门针对用工管理瑕疵进行仲裁、诉讼以获利的个别劳动者无机可乘。另外,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也可以对应聘人员过往的职业经历、离职原因及涉诉情况,通过索要离职证明、向应聘人员前单位或前领导去电或去函、搜索新闻或劳动争议案例,进行调查和了解,避免录用到涉嫌滥用诉权牟取不当利益的个别劳动者。
作者简介
商文耀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韬韫企业法律服务事务部成员。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毕业后在司法系统工作,加入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工作中接触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和形式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及损害赔偿案件。致力于为委托人和顾问单位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把维护委托人的法律权益及助力顾问单位健康发展作为自己最大的职业理想。
作者:商文耀
审核:杨红山
编辑:黄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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