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2 号)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会计处理:
1、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及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商品房收入20000万元)
销项税额=20000÷(1+11%)×11%=2200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22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2、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转开发产品180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
贷:开发产品 18000
3、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取得的土地成本6660万元)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纳税人通过招拍挂从国土管理部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文件规定,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土地价款,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540
扣除土地价款6660万元使销项税额减少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 6660÷(1+11%)×11%=66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66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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