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6月10日至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费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流通环节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蔬菜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3类产品300批次的食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餐饮环节对畜禽肉、植物油(含煎炸用油)、非发酵豆制品、淀粉制品、餐饮食品、熟肉制品、蔬菜、蔬菜制品、酱油、醋、餐饮具等共17个食品细类300批次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品种种类主要有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蔬菜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畜禽肉、植物油(含煎炸用油)、非发酵豆制品、淀粉制品、餐饮食品、熟肉制品、蔬菜、蔬菜制品、酱油、醋、餐饮具等共40个产品细类食品及相关产品。共抽检样品600批次,检出29批次样品不合格,合格率为95.17%。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
费县鑫易达商店销售的小瓜(西葫芦)中的甲拌磷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鑫易达商店销售的苹果中甲的拌磷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鑫易达商店销售的油桃中的甲拌磷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鲁亚百货商店销售的萝卜中的甲拌磷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红利饭店使用的茄子中的氧乐果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士玉酒家使用的长豆角中的氧乐果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真牛火锅店使用的菠菜中的百菌清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费县探沂镇顺泉饭店使用的猪肉中的路霉素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费县真牛火锅店使用的绿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费县士玉酒家使用的鸡肉中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费县薛庄镇张建饭店使用的猪肉中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二)熟肉制品
费县口福大酒店使用的羊排中的亚硝酸盐(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饮料
费县现滨商店销售的全脉竹味风味饮料中的菌落总数(CFU/ml)、酵母(CFU/ml)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明函综合商店销售的风味饮料(竹叶味饮料)中的菌落总数(CFU/ml)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糕点
费县俊国商店销售的良心月饼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创达批发部销售的海绵蛋糕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列之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金龙百货店销售的樱桃丸子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糖
费县美然百货商店销售的产妇红糖中的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上冶镇吉兴商店销售的优质绵白糖中的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调味面制品
费县南张庄乡相李百货商店销售的佳龙香辣片中的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张宝存百货商店销售的觅辣素招牌粉中的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豆制品
费县南张庄乡相李百货商店销售的豆腐皮中的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调味品
费县鸿喜顺酒店使用的醋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士玉酒家使用的清香米醋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闫家食府使用的醋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闫家食府使用的酱油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相关产品
费县南张庄乡李善芹使用的餐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张磊餐馆使用的餐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费县鸿喜顺使用的餐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针对以上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费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1、责令相关餐饮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使用,并对剩余不合格食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大跟踪抽检力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被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月30日
如果觉得《农药残留 亚硝酸盐等项目 这29家产品批次不合格! 费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通告!! 》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