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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

时间:2022-11-14 16: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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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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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我省同一设区的市为“同一统筹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

1、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调动工作如何转移养老保险费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2、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退役军人转入:

图文:薛 芳

编辑:李恒绩

出品:曹县人社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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