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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取保一年后撤销立案申请书汇总一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于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律师:
申请日期:
推荐取保一年后撤销立案申请书汇总二
申请人: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陈、男、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xx年x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xx年x月、x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推荐取保一年后撤销立案申请书汇总三
我叫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现住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号码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联系方式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是_____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 等场所;
(二)不得与 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 等活动;
(四)将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年 月 日
推荐取保一年后撤销立案申请书汇总四
我叫xxx,性别xxx,
出生日期xxx,
现住xxx,
身份证件名称xxx,
号码xxx,
单位及职业xxx,
联系方式xxx,
与犯罪嫌疑人xxx是xxx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等场所;
(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等活动;
(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
保证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取保一年后撤销立案申请书汇总五
申请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xx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张一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张三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张三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宁市公安局
xxx
20xx年x月x日
推荐取保一年后撤销立案申请书汇总六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系犯罪嫌疑人xx之父。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xx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xx系犯罪嫌疑人xx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xx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xx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xx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xx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xx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
20xx年1月3日
推荐取保一年后撤销立案申请书汇总七
我叫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现住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号码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联系方式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是_____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 等场所;
(二)不得与 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 等活动;
(四)将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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