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共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
①居民:5元/户·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②暂住人员:1元/人·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③工厂企业单位(含厂中厂、生产公司):1元/人·月(按从业人员计,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上限不超过800元)
④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幼儿园、团体、银行、乡镇及乡镇以上医疗机构):50元/户·月
⑤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一般场所:0.5元/月·平方米(上限不超过300元)
⑥沿街店铺:0.5元/月·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上限不超过100元)
⑦餐饮业(含宾馆、旅馆、餐饮店):1元/月·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上限不超过500元)
⑧书报、电话亭:15元/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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