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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级会计 四川省中级会计师考试

时间:2024-03-24 07: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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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级会计 四川省中级会计师考试

“银行也翻车了?”四川乐山,女子范某在自己的伯父去世后拿着其伯父亲笔书写的遗嘱来银行取款,没想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声称该遗嘱不符合银行的标准,不能帮范某取款。范某认为银行根本没有资格认定遗嘱的效力,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参考案例来源: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范某是被继承人沈大爷的侄女,在沈大爷生前一直负责照顾他,就在两年前,沈大爷突然患了重病,深感时日无多的他便立下了遗嘱,将自己的银行存款一共22万多元指定由侄女范某继承。

遗嘱的内容大意是:沈大爷现在居住在养老院,并且一直是由自己的侄女沈某负责照顾,目前沈大爷年事已高并身染重病,由于沈大爷没有配偶和子女,也没有其他发兄弟姐妹,沈大爷指定侄女范某作为自己的继承人,沈某负责沈大爷的生养死葬,待沈大冶百年之后,沈某继承其所有财产,其他亲属不想有继承权利。

该份遗嘱是沈大爷在养老院亲笔书写,且在养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共同完成,在沈大爷写完遗嘱后,养老院工作人员还将遗嘱念给沈大爷听了一遍,再确认无误之后,沈大爷才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和见证人。

不久之后,沈大爷便离开了人世,在范某办完了沈大爷的丧事之后便来到银行准备取款,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范某起诉到了法院,不想一审法院竟然以遗嘱当中内容互相矛盾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范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律思维】

首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符合法定的格式条件,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合法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沈大爷的遗嘱完全符合以上格式要求,从形式上并没有瑕疵,从这个角度分析,该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在看到遗嘱后就应该配合范女士取款。当然,为了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银行也可以要求范某签署保证书,保证遗嘱的效力,并承诺银行不会因此被追责。但是,无论如何,银行不配合取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采用法定继承的要按照继承顺位继承。本案中,沈大爷生前立有遗嘱,因此不需要采用法定继承的方式,除非遗嘱被依法宣告无效,才可能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的效力判断主要取决于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上的瑕疵不能直接否定遗嘱的效力。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沈大爷还有一个妹妹在世,并不是遗嘱中所称的没有兄弟姐妹。但是,根据遗嘱的全文判断,沈大爷已经明确表示其他人员无权继承他的遗产,该遗产全部由沈某继承,因此,尽管遗嘱中注明的沈大爷没有其他继承人的表述和实际情况不符,但是仍可以认定遗嘱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不妥。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银行配合办理取款业务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有网友评论说:“银行啥时候有权判断遗嘱效力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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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故意杀人案的判决可谓一波三折。该案先后历经三年,出现三次判决。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张志军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于10月28日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被害人的六名近亲属提出申诉,四川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于12月31日改判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虽然都是死刑,但二者差别巨大,简而言之就是生与死的差别。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而这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所以,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后极少有被执行死刑的。

那么这个案件法院前后三个判决为什么出现反复呢?原因是这个案件确实有诸多复杂的情节。

先来看案件事实本身。被告张志军之女张月(化名)与邹锐(化名)是大学同学,两人于结婚,在四川成都彭州定居生活。,被告张志军与其妻为照顾待产的张月,到彭州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同年7月,张月产下一女。但自从张志军夫妇到来后,与女婿皱锐多次产生矛盾,皱锐曾离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并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均未成功。

1月10日上午,张月在外上班,张志军夫妇两人在家照顾外孙女,邹锐和他的父母敲门进入室内后争抢孩子,双方发生拉扯。张志军从家中储物柜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锐等人,对方没有理会,张志军遂持刀分别对邹锐、及其父母捅刺。邹锐及其母亲被刺后当场死亡,皱锐父亲被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这个案件四川高院之所以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恐怕主要是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本案起因是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激愤杀人。《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是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三是被害人皱锐的妻子出具了谅解书。

但是本案能否适用“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这一情节,又有很大争议,一是张月虽然是受害人皱锐的妻子,但同时她又是被告人张志军的女儿,她的谅解有多大的效力值得考虑。二是本案有三名受害人,即便张月的谅解能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也不能将一名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扩大、等同于取得所有受害人家属谅解。

同时,前述法院座谈会纪要也只是说“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没有说一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具体案件还是要具体分析。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志军在短时间内连续捅刺三人,且所刺部位均为胸腹等要害部位,其行为毫无节制,作案手段残忍,反映出其杀人意志坚决,主观犯意较深。同时该案造成了三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所以四川高院经过审慎考虑,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

张志军在女儿的家庭纠纷中,作为长辈本应冷静处理,但他却丧失理智,毫无节制的持刀行凶,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此案的确值得引起深思、借鉴。

#成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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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子说法 以事说法,遇事找法

【#罪犯张志军被执行死刑#】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志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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