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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级会计师取证 北京中级会计职称领证

时间:2020-09-10 03: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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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级会计师取证 北京中级会计职称领证

北京,李某在淘宝上经营观赏鱼,为招揽生意,承诺“假一赔十”。一日,解某买下3条印尼龙鱼,共计花费7547元。没想到,解某随后发现龙鱼并非印尼进口,于是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假一赔十”赔偿75470元。

11月2日,解某逛淘宝时被李某经营的龙鱼吸引。经询问,李某确认这些龙鱼都是印尼进口,并承诺“假一赔十”。为打消解某顾虑,李某还拍摄了待售玉龙视频供解某验货。于是,解某爽快下单,花7547元买下3条龙鱼。

收到货后,解某发现龙鱼与李某的宣传存在颜色差异,而且3条龙鱼只附有龙鱼证书,证明已被植入用于识别的芯片,但没有任何从印尼进口的证明材料。

于是,解某认为李某存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的行为,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买卖双方通过视频或照片看到的商品和实物可能存在颜色差异,该情形不属于欺诈,但是,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出售的龙鱼是从印尼进口,解某基于与李某的上述约定购买龙鱼,有权要求李某提供关于进口手续的相关证明。

在一审过程中,尽管法院一再明示,但李某始终未能提供相关龙鱼从印尼进口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鉴于李某确实对解某作出过“假一赔十”的承诺,一审法院判决,解某退还3条龙鱼,李某返还购买龙鱼的7547元,并向解某赔偿75470元。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第四中院上诉。

有了一审的经验,李某这次向法院提交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销售给解某的龙鱼确为印尼进口。

李某主张: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李某销售给解某的3条龙鱼均是从印尼进口的观赏鱼,二审已补充提交了全部相关证据。

其次,龙鱼是印尼的特有品种,因气候环境等因素在中国是无法人工繁殖的。因此,李某销售的龙鱼必然是从印尼进口。

再次,李某自经营网点到向解某销售龙鱼,总共才经营了不到5个月,从与解某的交易中获利不足1200元。即使李某真的存在违约行为,解某并没有从本次交易中受到任何直接经济损失。虽然李某承诺“假一赔十”,但没明确“假一赔十”的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售价的十倍赔偿,明显过高。

最后,解某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

二审中,法院对李某补充提交的进口报关等材料进行了审查。李某提供的报关单显示,案涉龙鱼的进口时间是6月27日。本案中,解某购买龙鱼的时间为的11月2日。时间间隔了16个月。按照龙鱼的生长习性,16个月至少能生长25到35公分,而案涉龙鱼卖给解某时才20公分,不符合动物生长规律。

此外,李某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文书均未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真实性存疑。

因此,二审法院对李某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被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商家在法庭上的第一件事,就是指责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彷佛自己欺诈销售的行为理所当然一般。然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解某系职业打假人,李某必须按照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承担责任。

1.法律虽然规定欺诈销售应当“退一赔三”,但允许经营者作出类似“假一赔十”这种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承诺。

法律要求商家诚信经营,并非停留在口头倡导上。

根据《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因此,商家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绝非信口雌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商家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必须按照承诺支付十倍赔偿。

2.李某在二审中补充提交新证据的行为本身就已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案中,考虑到李某不懂法律知识,一审法院并未在举证期限上对李某予以苛责。而是在开庭后,一审法院对李某明示,其应当提交案涉龙鱼进口报关的相关材料。但李某始终未能提供。于是,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二审时,李某反倒又能提供龙鱼进口报关的相关材料了。但是,李某在二审提供证据已超出取证期限,且相关证据并非一审结束后产生的新证据,李某对此并没给出合理解释。

更何况,李某提供的证据居然没有相关单位的公章,甚至有伪造、变造之嫌。

因此,二审法院对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未予采信。

最后,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并非是要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其目的是惩罚不诚信的经营者。诚信经营,才是法治社会的生财之道。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民终585号民事判决

#头条创作挑战赛#

在厦门的办理一个商业秘密案件从取证到二审判决,历经三年多,从自行调查取证在提交工商部门调查后立案执法处罚,在到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到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商业秘密被侵犯维权时间成本太高,侵权人受到的惩罚代价太低,如何才有效保护企业创新。

侵权人是原厦门天度软件有限公司创始人徐素文,现公司名称是天度(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素文为逃避强制执行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代持。如今徐素文没有履行终审判决,虽然公司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效果真不确定。

法院要罚公安10万!大水冲了龙王庙还是铁面无情?

近日,网上传出一份招远市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因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份决定书属实。

该罚款决定书显示,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持招远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调查取证,但是公安局拒不配合。招远市法院于12月4日作出()鲁0685司惩5号决定书,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并限于12月20日前交纳。

这份决定书是真的还是假的?

12月6日,记者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份决定书属实。随后,记者多次联系招远市人民法院,但未联系到相关负责人。

而另一方荣成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对决定书所述事件进行调查,暂无更多信息。“当时为何不配合律师?是缴纳罚款还是申请复议?都要等调查以后才能作出答复。”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经代理律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此外,调查令的开具主体是法院,法院在签发调查令的时候通常也会比较慎重,并非律师申请,法院就会必然开具,如果所调取证据存在以下情形:(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代理律师能够自行调查收集的;(三)与本案无关的。法院通常不予出具。只有所调取证据的确与民事案件相关,才可以持调查令调查,而相关机关和个人也必须有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

法院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周兆成律师称,律师调查令被称为“尚方宝剑”,接受调查的人员或单位在收到律师调查令后,有义务配合律师的调查,如果拒不配合,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诉法第114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周兆成律师认为,要让律师调查令真正贯彻,就需要只有法院对无视律师调查令的单位或个人开出罚单,只有这样才可以切实保障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顺利施行,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所以人民法院对此罚款10万元,我们认为这就是法治的胜利!我们要为法院点赞!”

无视调查令被罚并非个案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就有多起因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而被处罚的案例。

6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这是泰安市法院首次对无视律师调查令者开出罚单。事后,该咨询公司缴纳罚款。

记者就此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悉,法院以不配合律师调查令进行处罚属于司法创新实践。

律师调查令设立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现实中,律师持调查令取证调查时常会遭受“冷遇”。今年7月,江苏省扬州一位律师拿着法院开的调查令,到一家银行调取银行流水,不料却被“怼”了回去——银行不认调查令的法律效力,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请求。该事件经传播引发关注。

实践中,地方法院往往发布地方性规范,对律师调查令法律效力进行确认。比如山东高院2001年7月就颁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了“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来源:综合齐鲁晚报、澎湃新闻、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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