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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嘉祥信用贷款 嘉祥济宁银行

时间:2020-05-30 0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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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嘉祥信用贷款 嘉祥济宁银行

#济宁头条#【咋回事?济宁银行一支行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

近日从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获悉,济宁银行菏泽分行因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未按规定解缴假币,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等被警告,并处2.7万元罚款。

具体内容:

公开资料显示,济宁银行的前身为济宁市商业银行。济宁银行筹建于12月,8月开业。

该行在1月10日召开的工作会议曁资产超千亿表彰大会上透露,其资产总额突破千亿元,达到1026.89亿元。

但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来,济宁银行有多条负面新闻。

2月,济宁银行菏泽支行因保管加盖客户印章的空白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处以30万元罚款。

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发布处罚信息显示,因济宁银行日照分行存在国际收支统计错申报的行为,责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1月,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济宁银行嘉祥支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200万元,获刑16个月。据了解,崔某在担任济宁银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家规定,违法向名义借款人嘉祥县鑫财缝纫制品厂发放贷款200万元人民币。

之后不久,山东当地媒体齐鲁网爆料,一微山男子莫名被济宁银行起诉,成为发放一笔40多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后经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才还他清白。

济宁银行相关负责人回应此事称,由于银行审查上的失职给该男子造成了困扰,愿意向其道歉,并开启内部自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开除处理。最终济宁银行向该男子赔偿30万元达成和解。

#济宁头条# 真是没完没了了!

孩子学校班级老师又紧急通知,排查7日内有微山县张楼镇旅居史的,师生员工及共同居住人7日内到过微山县张楼镇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

前几天弄了一次嘉祥紧急排查,今天又是排查微山张楼的,济宁人今年真难啊!学生不能正常上课,家长们还得承担日常生活花销、学生吃喝、各种贷款,企业不能正常经营……

原本感觉病毒距离那么遥远,今年深深感觉到病毒就在自己身边,济宁市民们做好自我防护措施,一定注意!#济宁#

【说法:用录像立遗嘱,怎么立才有效?】

原告杨力系老杨的婚生子,老杨的原配妻子多年前去世。8月,老杨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楼房一套,计款178556.51元。其中首付51556.51元,贷款金额127000元,贷款期限180个月。9月,老杨办理了房产登记。老杨与被告李琳于1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并于1月提前还清。还款本息总额为158415.57元,利息总额为31415.57元。其中自11月至1月,还本金66321.84元,利息9801.01元,计76122.85元。

7月初,老杨在小毛(老杨之弟)、小小(老杨之妹)及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李某见证下,立下录像遗嘱。其主要内容为“我自愿将自己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坐落在XX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室房屋,在我去世后,归我儿子杨力所有”。7月底,被继承人老杨因病去世。就案涉房产的继承问题,杨力与李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位于XX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归原告杨力所有,被告李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交付原告杨力。

二、原告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李琳补偿款114835.56元(老杨与被告李琳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本案的关键是录像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问题。

录像遗嘱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它是为顺应时代潮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生活需求,在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录音遗嘱的基础上,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录像遗嘱,是指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遗嘱。

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这是由遗嘱的独立性决定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由本人独立做出,不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至少是两人,根据设立遗嘱见证人的目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二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是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其二,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在记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其二,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此外,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遗嘱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种行为应视为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本案中,小毛系老杨胞弟、小小系老杨胞妹,属于老杨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的范畴,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二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王某、李某系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王某、李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王某、李某作为老杨的遗嘱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通过观看原告提供的录像,老杨在立遗嘱时虽患疾病,但其意识清醒,具有辨识分析能力,能够完整、清晰地表达其对案涉房屋遗产分配的处分意见,系其对于遗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录像也完整记录了录像遗嘱的形成全过程,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该遗嘱合法有效。

(文中均为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嘉祥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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