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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影响信用贷款吗 信贷资产保全

时间:2021-12-16 2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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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影响信用贷款吗 信贷资产保全

1212(1171期)《企业破产法》

受理债务人破产后,原财产保全措施咋办?

公号:法中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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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台海说法:新买的车四个月坏了两次,车主将销售者告了!】

7月11日,原告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自卸半挂车,用于砂石料营运工作。9月13日,原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第四轴左轮后桥和轴承的螺丝、螺母烧毁,轮胎爆胎,被告为原告免费更换了新桥、轮胎、轮毂、轴承。11月11日,涉案车辆再次因第四轴左轮脱落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四轴左轮脱落系机件损坏(第四轴左轮外轴承损坏)所导致。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8845元。

后原告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26650.14元。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认可轴承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寿命为30万—50万公里。

法院审理

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损坏原因无法鉴定是否为质量瑕疵导致,但原告从7月11日购车至11月11日四个月时间,涉案车辆四轴左轮两次发生故障,且第一次发生事故更换时间9月13日,距离第二次事故时间为59天,而涉案车辆使用的轴承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寿命为30万—50万公里。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行驶速度为53公里/小时,即使按照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车辆昼夜不停行驶计算,59天的行驶里程也不超过30万公里-50万公里。因此,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处于正常使用寿命期间。涉案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发生轴承损坏左轮脱落事故,超出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测防范能力,应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对汽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对其瑕疵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数额是多少?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不能正常运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对于原告车辆的营运损失数额,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车辆在正常营运情况下平均每天的纯利润1112元左右,保险费平均每天63元左右,每天的营运损失数额平均1175.00元左右。法院认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保险费均属于原告正常支出费用,不应计入营运损失。因此,对原告每天营运损失数额应以1112元的标准计算。关于营运损失计算天数,报告中虽鉴定基准日自11月11日至2月8日。但法院认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于11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12月2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于12月29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期间(49天)应属于原告营运损失的合理时间,原告称车辆的修理时间为8天,较符合情理,法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营运损失的合理时间为57天,营运损失为63384元。原告支出维修费8845元,鉴定费8000元,有单据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要求保险费6405.14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原告的损失数额为营运损失63384元,维修费8845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80229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面临此问题时,首先要收集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做准备。此外,消费者除了自身与经营者沟通进行维权之外,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菏泽巨野县法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7大不能执行风险】

1.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2.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尽管人民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但仍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否则,案件可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造成执行不能到位。

3.被执行人在外地风险。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辖区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外,受理法院将按照规定委托执行。因此,为节约时间,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直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避免执行法院受理后再委托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徒增不便。

4.被执行人财产豁免执行的风险。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5.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将视情对案件进行中止、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有关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不予执行的风险。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7.不及时申请续冻、续封的风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的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而导致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散失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唉欠国家的钱还不上,生不如死

什么情况呀,今天早上收到法院的短信,我仅有的全部积蓄,微信上的两万多块钱也被司法冻结了,真是无语。由于生意失败,咬牙向某国有银行借了50万投资餐饮业,后来赶上疫情,赔了个精光。因欠银行50万逾期了四年了,10月收到了法院开庭起诉的传票。也太快了呀,才两个月,还没开庭就冻结了我支付宝的所有财产,两张常用银行卡也被司法冻结了,只能进不能出。今天把我仅有的两万多微信零钱也司法冻结了。刚打电话给法院了,法院说是诉前财产保全。你要财产保全也可以,这样把我财产全部冻结了,我怎么正常生活呀,没有钱我怎么来赚钱还你们银行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呀?

真的无语,听很多负债人说,可以申请一下个人破产,走法律程序,申请破产后是否不用归还所有借款了?不用还银行钱了?

被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房子,是否真的可以通过中介垫资赎楼解封?

本人目前已经资不抵债,被曾经的朋友起诉并申请查封了名下的房子,并且总金额(本金加利息对方要求十月以前是两分息,十月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好的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已经高达70万,房子就算不查封,让我自己买卖,也不够钱还。现在就算是拍卖,更加不够钱偿还!

刚才收到中介信息,不得不感叹中介过去个人信息的强大能力!佩服!

大家说,这个局该怎么破?#南宁头条# #21天图文打卡挑战#

#银行动真格了# 据媒体报道,金融监管部门在热点城市开展的经营贷违规买房问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近日,网上开始流传的一些《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一银行宣布合同项下近300万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在3月底之间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告知函》显示,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银行宣布合同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限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将有权进行法律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说法:开发商为买受人担保代偿银行按揭贷款后,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5月,袁某(买受人)与豪天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袁某购买豪天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80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25万元,剩余房款5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了买受人未能向贷款银行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袁某依约向豪天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后豪天公司、袁某及某银行三方签订《一手房按揭贷款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约定袁某向银行贷款55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并由豪天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相应贷款。4月,豪天公司向袁某交付了案涉房屋。

贷款后,袁某初期支付贷款本金28万元后,便停止偿还贷款。某银行于3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袁某偿还银行欠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共计58.5万元,豪天公司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月,某区法院立案执行,从豪天公司银行账户划扣59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豪天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豪天公司与袁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袁某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撤销网签等手续及住房维修基金更名手续,袁某支付房贷代偿款项59万元及代偿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将案涉商品房恢复原状返还豪天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已被袁某转卖并实际交付案外人李某,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合同有效,并限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院认为,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袁某依约通过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豪天公司亦向袁某交付了房屋,双方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且袁某已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其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同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中未对豪天公司因袁某原因承担保证责任后即享有合同解除权予以约定。补充协议关于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内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袁某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注意权利的条款,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因此,豪天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该主张及要求袁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袁某逾期偿还贷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导致豪天公司向某银行承担了阶段性担保责任。豪天公司要求袁某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以及代偿后给其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袁某支付豪天公司代偿款项59万元及代偿款项利息,驳回豪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豪天公司提出上诉后,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是基于诚信原则,对遵守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案中,在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案涉房屋再次流转案外人并经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限期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已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豪天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将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的合同关系重置,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也与尽量使合同有效履行的立法目的相背离,且与生效判决相冲突。因此,法院未予支持豪天公司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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