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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银行贷款 股东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企业是否有效

时间:2019-11-19 16: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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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银行贷款 股东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企业是否有效

你说的切中要害了!我深有同感…比如,如今贷款,企业有抵押物,还要再加上股东和法人无限责任,这不是鼓励,这是绑架!

响邻民宿

中国社会一直倡导“以法治国”,疫情三年,加上供给侧改革,让很多善良本份的中小企业家成了法律上的“老赖”,这是天大的粉刺呀!产业链的断裂,本来健康的中小企业拿不到钱,形成市场上的三角债,四角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资产负债表是健康的,债务率很多低于20%,但他们把流动性都投入到生产中,也就是债务中,企业的债权在兑付上已经没有用,法院判决还下游债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支付,加上员工裁剪,凭空生成的大笔赔付金又是致命的,故事到此,如果法院判决由法人,也就是企业承担,也就算了,偏偏法院还判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还不起钱就是“老赖”!企业的“有限责任”条款免责不了,需要法人代表负“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依法治国吗?公司法写得太清楚了,法人,是企业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人,法人代表不是“法人”,这是清晰的法律概念!如果法人代表需代法人承责,那么实际受益的股东们是不是更应该承责?董事会是不是承责?这似乎太搞笑了,逼人去作假——叫一个无能力的人做法人代表!可怜,真心谋生的善良的中小企业主们,他们背负了太多的不公正,如果法律没有公正可言,条文严肃可言,如果法律不为真正干事儿的人撑腰,社会就再无信用保障了,也不会有善良的人大兴企业了——法律,也有纠错的必要!法律偏,灯下黑!法律正,天地亮!

孩子,人家上市融了资,接着搞贷款,大股东有钱花就行了。几年后成了空壳,资不抵债破产,或者卖壳完事!

股东向公司借钱好吗?

吕飞律师回答:不好,非常不好,但是很普遍。找100个民营中小企业,有90个以上的企业都会存在股东向公司借钱的往来。但这里面有法律上与税务上的双重风险,第一法律上的风险,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税务上的风险,就是年底忘记还了,或者年底确实没钱还,税务局让你按照20%的股息分红交税,太冤了,太苦了,本来老板年底就缺钱,还要交税,雪上加霜。怎么办呢?找你家人向公司借钱呀,而且这个这“家人”可以是你的家族钱包公司呀,钱包公司拿钱去经营业务用呀,不怕年底忘记还,不怕年底还不起了,不怕被税务局加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正常视同销售,开发票,税前扣除,也不会造成股东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导致股东无限连带责任。

怎样减少新股发行

对公司扩大产能需要并且盈利的,财务指标符合要求的才能发。大股东至少三年不能套现,最好修改到五年。

募资还银行货款的坚决不能发。亏损企业以风投为主募资,如要通过交易所发的必须公正透明,从严把控。

青松股份:拟以4.45元/股的价格向公司董事林世达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低于3.2亿元且不超过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截至公告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林世达及其100%控股的香港诺斯贝尔合计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将不低于20.27%且不超过24.04%,林世达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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