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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保险保费厘定 信用保险 保费

时间:2021-10-25 0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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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保险保费厘定 信用保险 保费

【意外险新规征求意见 划定费率“天花板”】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意外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保护意外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明确提出,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有上限要求。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针对于产品管理和精算,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短期意外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

当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意外险保费厘定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而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以此根治意外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费用率畸高、恶性竞争现象。

对此,《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各保单年度的平均预定附加费用率加以约束。个人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3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35%,趸缴为18%;团体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2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15%,趸缴为8%。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针对于航空意外险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对航空意外险业务做好再保险安排,并在每年向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上报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单独列明航空意外险的再保计划。(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邱清月)意外险新规征求意见 划定费率“天花板”_读创客户端

近日,上海发生了一件非常有争议的“豪车索赔案”事件,小陈驾驶价值200万的法拉利豪车不慎落水,却敢向保险公司索赔500万,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说明此事“另有内情”。

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车主是故意把车开进水里的,所以车主不存在恶意骗保,但法院认为,车主索赔的金额明显已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付车主230万元,但其它附带的判决,却令人对保险行业大跌眼镜。

@超意识界 作为普通人,现行的保险业务和条款实在太复杂,且条款用词和责任厘定方面过于专业化,可以说,根本就看不懂,纯粹云里雾里。

一般购买保险,投保人通常都是大概地表达一下自己的目的和意愿,而保险公司不可能将“天书级”的条款逐一解读,最终也只能笼统地回复一下理赔的大概结果,对于一些“条件”和“限制”基本上只字不提,这也就是为什么到了最后很容易会出现这样不能赔、那样不能赔的原因所在。

在这件事中,有个细节很有意思,就是当初车主为车辆投了500万的保额,保险公司也接受了投保,按理说,这个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生效。

但法院最终只判保险公司需赔付230万的赔偿,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超出了车辆实际价值保额的保费,也就说有270万的保额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障的,这部分的保费,保险公司要退还给车主。

那也就是说,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耍诈了!

我在想,有没有一种可能是,保险公司当初是为了让车主多缴交高额的保费而接受了车主的投保要求,实际上心里面祈求车主在这一年内千万不要出事,这样的话,保费就是白赚的。

但保险公司也想到了,就算车主真的出事了涉及到要赔付,也不可能赔付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因为这样就属于骗保了。

这件案件就是个典型,车辆只值230万,所以最高赔付就是230万,超出的270万,保险公司只需将对应的保费退回给车主就完事了,其它屁点责任和处罚都没有,而车主也只能是吃哑巴亏。

所以,说到底,还是保险公司技高一筹!普通人,真的玩不过保险公司。

对于此事,大家有不同的看法吗?

#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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