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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银行贷款利息 漯河公积金贷款利率

时间:2020-09-10 0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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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银行贷款利息 漯河公积金贷款利率

河南漯河,赵某父亲病重期间为家人留下一张40万的定期存款。到期后,赵某去取这笔本息204万的巨款,银行却称存折是假的,并报警。

警方最初称是经济纠纷,让双方诉讼解决,在赵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后,却又再次以刑事案件介入。

因为警方的介入,法院驳回了赵某一方的起诉。但警方立案至今已有4年,既没有抓人,也没有结案。在此期间,赵某母亲含泪去世,临终遗言让他一定要讨回公道。

一、为什么公安机关立案4年没有结果?刑事案件难道没有期限限制?

1、在记者采访时,办案警官表示本案仍在侦办之中,经鉴定赵某所持的存单确实是假的,但因为赵某的父亲和存单的经办人均已去世,现在无法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因此不好结案。

由此可见,经过警方的侦查,初步认定赵某卷入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件中。公安机关之所以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该存单不是赵某伪造的,赵某不是犯罪嫌疑人。

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审批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我们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只是规定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这表明公安机关在抓到人后,要在2个月内,最多不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侦查终结。但是公安机关从立案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被抓,那么意味着案件还没有告破,是不好规定办案期限的。例如,李四杀人后潜逃国外,多年未被抓获,无法结案,也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限期办结,毕竟什么时候抓到人是不确定的。

但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那么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必须要求公安限期结案,不能无限期侦查下去。到期后,公安机关要么将犯罪嫌疑人移交起诉,要么无罪释放。

3、另外一方面,如果犯罪分子、被告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既然犯罪分子已经死亡,那么当然没有惩罚的必要了。所以,如果真如办案民警所述,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公安机关是可以撤销案件的。

二、为什么法院会驳回赵某一方的起诉?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两者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甲醉驾被抓,移送起诉后,被取保候审,此时乙因甲欠钱没还,同样到法院起诉他还钱,法院是可以同时受理这两起案件的。

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这也就是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即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且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那么应当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先刑后民”主要发生在经济犯罪领域。例如,王某面向不特定多数借贷,到期后无力偿还,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还钱,但此时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立案,那么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需要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具体到本案,赵某一方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按照存单支付本金及利息,但如果存单是伪造的则银行当然无需支付这笔钱,而存单是否伪造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所以法院才会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驳回赵某一方的起诉。

本案的真相究竟如何,仍然有待警方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我想做父亲的是不会留下一张假存单来害儿子的,所以即便存单是伪造的,银行当时的经办人私吞了这笔的钱可能性更大。如果真是如此,我想银行也是不能轻易免责的。

关于本案,你认为银行是否有责任呢?

欢迎关注,@潇湘法苑 ,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男子父亲留40万存单 银行称是假的##漯河头条#

【年轻小伙专恋50多岁大妈骗财骗色】

近日,河南漯河的谷女士、陈女士、李女士三人联合起来,向媒体反映他们都被男子孙某骗财骗色。孙某出生于1989年,孙某把自己包装成富二代身份,专门与50多岁离异大妈谈恋爱,孙某同时与三名大妈交往,“借”了每名大妈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

消息来源(小莉帮忙)

谢律师普法:

1、孙某的思路比较惊奇,不喜欢美少女、不喜欢少妇,就是对大妈来电,其实明白人都知道,孙某只是对大妈的钱感兴趣。孙某以真名编造了各种各样的理由“借”钱,这到底是合法的债务纠纷还是诈骗呢?

2、如果是债务纠纷警察是不会干预的,会告知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孙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借贷,那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了。区别民事借贷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民间借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包装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不同。借款人遇到了资金困难,原因是真实的,才向他人借贷。诈骗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借款人一般都写借条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抗力。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愿。

4、三位大妈都已经50多岁了,人生阅历丰富,不再是懵懵懂懂的小姑娘,被骗财骗色实在不应该呀!

#漯河头条# #30多岁小伙恋爱多名50多岁大妈#

@谢律师普法 关注我,从新闻中学习法律!

双汇也出事了,这个陪伴我整个青春的双汇,网爆双汇火腿肠用的是美国进口冷冻肉,明明国内有充足的猪肉,还要高价买美国冷冻的猪肉,美国的猪肉是否安全?是否有瘦肉精?我们就静等调查结果,总之双汇不能再吃了。

而且双汇董事长万隆的长子万洪建,长篇大论举报自己的父亲包养女下属小三二十年,对待发妻冷血无情,万洪建说,他父亲把自己母亲一个人扔在漯河不闻不问,冷暴力,让她自生自灭。还偷税,巧取豪夺别人的股权, 最可恶的就是向美国输送利息。

最是无情富豪家,而子女们为了得到父亲的财产,对父亲的所作所为不仅不指控,不制止,还变相的支持,还对父亲言听计从,所谓的亲情,在利益面前真是不堪一击。

我认识的一个民政所长已经失踪6年了。

民政所,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作为一所之长,管着全乡的五保户、敬老院、救灾扶贫物资等等,不能算没权没地位,但这个所长咋会失踪了呢?

这个所长的祖上也算富裕,拿现在的话说,他算是一个富三代。他的爷爷在解放前是国军的一名连长,部队住在漯河火车站。当年的漯河火车站附近商铺林立,他爷爷没有少收保护费。等到国军败退大陆,部队都已经上了火车,他爷爷却偷偷从火车上溜了下来,租了一辆胶轮大车,车上装了一车小芦苇,带着他奶奶跑了回来。

他爷爷忙着跑路逃命,怎么还要拉一车小芦苇呢?据说,他爷爷老谋深算,很早就把收的保护费都换成了金条,然后逃命时装在芦苇杆里面带了回来。

金条这个事无法考证,但听老辈人说,他们家的光景非常好。一家人不农不商,却吃香喝辣,当大部分人都在吃糠咽菜时,他家经常是酒肉不断。

他爹一生没什么建树,等到了他这一辈,家风变了,他不知怎么弄的,上班了,成了乡干部了。本来家里有钱,他人又长得人高马大,为人豪爽,口碑很好,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又当上了民政所所长,成了场面上有份量的人物了。

他这个人虽然有钱,但吃喝嫖都不沾,就喜欢赌。尤其喜欢牌九。上世纪八十年代,一次在他家赌牌九时,他让媳妇端出来一簸箕10元票,把在场的人都惊呆了。此事传出来后,很被人津津乐道了一阵子。

赌博这个东西和吸毒一样,一旦沾上,很难戒掉。他最早是和本地人赌,输赢不大。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他当民政所长后,经常和平顶山、鲁山的煤老板在一起赌,久赌神仙输,这个时候,他输了不少钱,多的时候,一晩上输过五十多万。

再大的家业也经不住这样赌,没有二年,他就开始贷款、借高利贷、借亲戚朋友的钱。他借的高利贷如果不及时还,利息驴打滚不说,讨帐的人在公开场合办他的难堪;他因为贷款还不上被司法拘留过一次,我们去拘留所看他,他手提裤子从号里出来,那种狼狈和落魄没法形容。

借亲戚朋友的钱,他从来不还,搞得大家见他像见了瘟神一样,惟恐避之不及;他唯一的妹妹,家境殷实,老早就和他反目成仇,他成了孤家寡人。

他到底输了多少钱,谁也不知道,只见来找他要帐的一年比一年多。刚开始,他还勉强能应付,到后来,实在是应付不了,特别是到快过年的时候,他在大庭广众之下,被讨帐人打耳光,三更半夜被人提名道姓地骂,在家和单位也实在是没法再呆下去了。

终于,他悄悄地卖了房子,在6年前的一个深夜,一家人默默地消失在夜色中,从此再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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