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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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1月1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 务 总 局
8月23日
附件下载:
【山东日照】发布楼市政策:
①鼓励各区通过税费减免、发放住房消费券等形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②对出售住房并在1年内再次购房的群体给予退还个人所得税;
③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月还款额占夫妻双方月收入比例由不超过50%调整为不超过60%;二孩、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至50-80万元;实施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工信部:提高中小企业金融可获得性
3月19日,工信部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指引》(下称《指引》),便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工作。
《指引》要求提高金融可获得性,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达到考核标准的银行定向降准,支持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增加5000亿元普惠性的再贷款、再贴现,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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