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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二级栏目如何调用 网站中添加二级页面

时间:2020-07-10 2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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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二级栏目如何调用 网站中添加二级页面

这车我用了好一段时间了,说几个极氪01明显需要改善的地方:

1,如果你希望像特斯拉一样,不带智能钥匙卡,只用手机来用车的话,大概率会崩溃,70%以上的机会,是连接失败,或者需要反复重启app重新连接,要疯……

2,车机反应真心慢,不仅慢,还会死机。而且调取一些行驶相关的功能,需要调用二级菜单,驾驶时使用,又慢又不好找,要疯……

3,我完全理解不了,哪怕屏幕亮度调到最亮(当然也需要二级菜单),这个车的夜间摄像头,就不是能看的,昏暗无比,比丰田的还差[允悲] 要疯……

王某年伤二级,张某被刑拘

“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

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

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酒后发生口角。

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

鉴于本案中王某年先后于6月11日、6月14日到两家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就其肋骨损伤情况诊断结论存在差异。根据伤情鉴定有关规定,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在客观依据充分、伤情明确后方能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同时,案发后吴某蓉一直住院治疗,无法进行复查及提供完整病历材料,须待其出院后提交相关病历材料并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据此,警方持续与相关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会商,跟进伤情鉴定进展。根据身体恢复情况,7月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复诊结果经专家会商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综合事实认定和伤情鉴定情况,7月5日,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胡新宇在学校离奇失踪案有了新消息,这起案件终于有了进展,我相信真相即将浮出水面。在之前的视频当中,据家属描述,胡新宇失踪那天,学校里的监控视频有人为删除的迹象,校方称监控视频被覆盖了,可监控视频是不可能一天就覆盖的,那么装监控还有什么用呢。经过高级技术人员对监控视频画面的复原,发现胡新宇失踪当天在走廊头看向了一个房间,紧跟随后一个微胖的男人走了出来,而这个光头老师在胡新宇失踪后就马上锁门出去了。在胡鑫宇失联整个案件当中,监控视频里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这个光头老师。这个光头老师不但不配合家长的调查,还想方设法地阻止家长调取监控视频,并且还威胁胡鑫宇的家长,说让他们一家都消失。根据了解,这个光头老师,叫王峰,身份是化学老师也是副校长,他是在厦门大学毕业的,之前是致远中学的主任,现在是学校里的副校长,并且他还是校长的亲侄子。这个光头老师拥有二级化学奥林匹克竞赛的教练员的资格证书。这个光头老师之前就有过前科,被原来的学校开除了。这样的一个人怎么配当老师。有人称,胡新宇的录音笔可能是录下了光头老师不可告人的秘密,这事一旦被公开,会对这个光头老师跟学校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个光头老师曾经多次威胁他不要将此事说出去,可是胡新宇根本听不进去。可能是因为他知道的事情太可怕了,胡新宇失踪那天他们见过面。目前警方已将这个光头带走调查,随着监控录像被高级技术人员完全,真相也将即将浮出水面恢复,疑点将会被完全瓦解,真相也将即将浮出水面。就在警方带走光头老师调查的时候,中央政法委也在官方媒体上对胡新宇这起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详细记录,这说明了胡新宇失踪案件的严重性。此时,请大家给我留下一个宝贵的关注。我将持续关注胡新宇失踪案件的新进展,我相信真相很快就来了,同时希望能有奇迹发生,胡新宇能够回到他父母的身边。大家记得要转发出去,给我留下一个关注。我将持续更新。

吏部给皇帝推荐了一个67岁的老头,皇帝说:老了,就近安排个什么位子吧!清代档案《雍正朝朱笔引见单》:“王永吉,直隶河间府故城县人,年六十七岁。由附生捐贡。康熙三十二年四月内,在陕西捐内阁中书,又捐知府即用。三十七年六月内,选授云南武定府知府。四十七年,升授福建粮驿道。五十二年,因辛卯科乡试提调失查案内降二级调用。五十三年十月内,在陕西捐还降级。五十八年,拣选军前效力。雍正六年十一月,总督岳钟琪给咨到部,吏部于二十二日带领引见,二十八日,奉旨补授直隶霸昌道。朱批:老了。人似忠厚历练,就近试用看。非大才,只可止此。中中。”

朱国治“雷厉风行”,作为封疆大吏,他竟举报本省四府一县(苏州 、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和溧阳一县)集体欠税抗税。收不上税,本该由江宁巡抚朱国治自己去解决。而现在,这件事却摆在了朝廷面前,江宁巡抚朱国治要让大清皇帝和大清朝廷亲自处理。

大清朝廷(顺治死后的四位辅政大臣)要求江宁巡抚朱国治依法依规严格查办:所有积欠税款的,现职官员降两级使用,秀才举人革去功名,贪赃衙役也不放过。“部议现任官降二级调用,衿士褫革,衙役照赃治罪有差”。

朱国治是假认真,而朝廷却是真认真。

这个旨意也把朱国治吓了一跳。他的本意是表现一下自己尽职尽责,然后借皇帝一道圣旨或朝廷一道部议,再慢慢清缴欠税。但是,没想到,朝廷竟然玩了这么一手:不问缘由,欠税就办。

朱国治建议所有补上税款的,不要追究。但是,朝廷不答应。朝廷的意思是必须严办,凡是欠税抗税的,不问缘由,一律“部议”严办。

那个倒霉的探花郎叶方霭,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接到了突然降职的命令。叶方霭大呼冤枉,赶紧上奏申辩。因为他的情况太特殊。如果欠税很多,那肯定是故意欠税。然而,他家只欠一文钱,这种行为艺术的欠税毫无必要,肯定是中间出了误会。但是,大清朝廷非常坚决。即便是顺治帝点的探花也不行,叶方霭必须贬官。于是,也就有了“探花不值一文钱”的大清奇景。

那么,大清朝廷到底是怎么想的?#奏销案##清朝##探花不值一文钱#

我一直秉持的观点,就是炒股和买基金,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虽然两者的最终投资标的可能都是以二级市场的股票为主,但作为小散投资者,必须克制自己,把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否则股票也是炒、基金也是炒,那就失去基金投资的优势和意义了。

那么,基金回本、甚至大赚后,会不会因此而考虑卖掉呢?我的答案是不会!只有在其他地方更需要资金时,才会考虑止盈。基金定投是一件可以坚持做到穿越牛熊的事!

简单阐述我的逻辑。

一、为什么赚钱了也不考虑卖掉?

1、基金定投,并不是短炒,是作为一个长期的资产配置。认定了一个基金经理及其投资理念之后,跌下去了买的份额更多,涨起来了也要坚持定投,只是买的份额少一点,但终究都是为了一个稳定、且不操心的投资项目而存在的。

2、如果给基金也设定止盈线,无论是10%、20%甚至50%,那就把基金也当作股票来短炒、来做波段,就变成了一个“择时”的行为,还不如直接去研究企业、研究技术分析、去炒股票。

二、什么时候才考虑卖掉?

1、卖掉一个基金,评判标准不应该是赚钱或者亏钱,更不是为了“回本”。

2、要么,就是发现自己的理念错了、或者选择的基金经理及其基金公司的风格变了

3、要么,就是发现了其他的投资项目,自己更有兴趣、且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只能调用基金投资的钱。

推荐这本《基金投资入门与实战技巧》,是基金投资的入门读物,新手投基必备。#基金# #财经好书推荐#

辽宁沈阳,王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1岁半的宝宝身上有多处淤青,但保姆蔡某却称是宝宝自己磕碰的。王女士对此感到怀疑,于是到物业处调取了监控,结果看到了令人发指的一幕。

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当天中午,蔡某推着婴儿车进入了电梯,在电梯门关闭后,蔡某突然掀开婴儿车的帘子,然后对着安静的宝宝一阵捶打,甚至还用手掐了几下。打完后,蔡某还用手指着孩子骂了几句,这才出了电梯。

王女士看着监控视频,浑身气得发抖。事后据王女士透露,蔡某做育儿嫂很多年了,到她家做保姆差不多也要1年了,没有闹过不愉快。因此,王女士也不知道蔡某为何会突然打宝宝,但她想到宝宝可能被这样打过很多次了,就觉得很愧疚,也很气愤。

目前,王女士已经报了警,蔡某已到案,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公开课】

1、丧心病狂!蔡某作为一名有着多年育儿经验的保姆,居然对一个连话都不会说的婴儿下如此重的手。很难想象,她在给其他雇主照顾宝宝时,是否也存在这样的行为。

一位同样从事育儿工作的网友表示,既然不喜欢孩子,无法包容孩子,为什还要选择这一行?良心去哪了?不怕遭天谴吗?就是有这些坏保姆,才让整个行业都遭受着冲击。

的确,现在的育儿嫂门槛好像普遍偏低,就算是有证的,也出现过很多次殴打婴儿的情况。这对于有需求的家庭来说,找个好育儿嫂无异于大海捞针。

2、从法律上来讲,蔡某殴打王女士的宝宝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吗?

首先,仅从蔡某的这次行为来看,属于故意伤害。

如果宝宝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蔡某的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反之,应对蔡某予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应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其次,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虐待罪,是指长期对家庭成员实施打骂、捆绑、冻饿等情形,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是蔡某只是王女士雇佣的育儿嫂,并非家庭成员,那怎么办呢?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专门设立了一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经常性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等,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等。

也就是说,偶尔的一次殴打,并不是虐待行为,可以按照单次伤害来处理。

因此,这里就需要王女士提供蔡某长期虐待宝宝的证据,或者由警方进行调查,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定蔡某的罪。

3、最后,育儿保姆的素质是参差不齐的,而且家政机构对育儿保姆的个人素质考察不到位,这就导致了保姆虐待婴儿的情况屡屡发生。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对家政机构和育儿保姆要加强监管,制定一些准入门槛,以满足一些双职工且父母不愿意带孩子的家庭的需求。

@法律公开课 对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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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嫂趁电梯内没人挥拳猛打婴儿#

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蹊跷事!一男子名下突然多出一套300多平米的洋房,但这个事情非但没有让男子及男子的亲属高兴,反而给他们添去了忧愁。原来,该男子因患有精神残疾二级,享受着当地的廉租房和低保待遇。不料在近日,有关部门发现男子购买房屋的记录,要取消男子的前述待遇。

男子亲属非常困扰,选择向媒体求助。媒体按图索骥,陆续找到出卖人、中介公司以及可能的买受人,但他们的说法不一,让事情陷入迷雾般的境地。

由于男子陈某是精神残疾二级,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次求助是陈某的母亲周阿姨向媒体发起的。

周阿姨对这件事的发生非常震惊和气愤,自己都已经65岁了,不可能一直照顾陈某到老,他之后肯定还是依靠廉租房和低保待遇过活。如果被取消待遇,陈某的困难生活可想而知。

为解决陈某的燃眉之急,记者先采访了社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他了解周阿姨他们家的情况,已经向街道和区里进行了报告,街道和区里答应最近这两个月的待遇不变,后面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

之后,根据周阿姨调取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陈某),记者联系到了出卖人刘某,刘某表示她跟买家过户的时候在登记中心见过面,具体事宜让记者联系中介公司。

到了中介公司之后,记者又看到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是刘某,但买受人却是吴某。

至于为何房屋最终在陈某名下,中介公司称吴某让他们在买卖合同最后加了一句话,买受人有权指定产权人,而陈某也是实际到现场签字确认过的。但当记者问及是谁带陈某到现场时,中介公司让记者询问吴某。

但当记者联系上吴某后,吴某表示自己不是买受人,首付也不是自己付的,买卖合同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跟陈某没有任何联系。目前,周阿姨已经报警,她希望这个事情尽快水落石出。

【@蜗牛说法 】

1.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分两步解决即可,只是其中会耗费比较多的时间。

第一步周阿姨已经做了,就是报警,让警方调查其中是否存在盗用身份证件的事实。第二步,待警方就这个事件出了结论之后,无论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周阿姨需要代理陈某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拿到法院确定陈某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裁判文书。

可能有网友觉得,既然结论是什么都不重要,周阿姨怎么不直接走第二步呢?这是因为这个事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民事诉讼中,要遵守先刑后民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从记者采访各家的情况来看,陈某当时应该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留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陈某签署的。

可能有网友疑问,陈某不是精神残疾二级吗?怎么还能签字?现场人员没有察觉吗?一般来说,这种患者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参与简单的社交活动,不排除陈某当时被熟识的人哄骗到现场签字的可能。

但他毕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无法作出授权,让他签字,将房屋登记在他自己名下,无疑是在冒用陈某的身份证件。

我国《刑法》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就目前的情况下,当地警方应该进行调查,查明涉事各方是否存在冒用陈某身份证件的行为,以及这种冒用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有了这个结果之后,周阿姨才好代理陈某进行下一步的民事诉讼。

3.我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基于前述规定,陈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阿姨是其监护人。陈某如果想购房,应该是周阿姨以他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力。

陈某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那登记行为自然也无效。周阿姨可以据此代理儿子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4.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家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我们还是需要跟他们保持随时沟通,避免他们被有心之人利用。同时,在发现问题之后,一定要立即报警,选择法律范围内允许的手段进行救济。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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