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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必须都提供吗?

时间:2020-12-26 15: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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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必须都提供吗?

【180亿订单成累赘?韩中型船厂恐因这一问题不能接单】今年已接订单也可能取消!有3家船厂预付款保函额度基本用尽!#船报财经视野#

据韩国《朝鲜日报》5月13日报道,随着去年以来新船订单激增,韩国多家中型船厂目前正面临预付款保函达到限额的困境,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在短期解决,有可能将严重影响这些船厂的接单竞争力,并导致被迫解除造船合同带来的法律和巨大财务风险。

通常而言,造船合同银行预付款保函具有明显的“见索即付”特征,且一般会在造船合同签署后的3个月内发放。如果拖延时间过长而无法提供预付款保函,很可能造成船东撤销造船合同,甚至是与船厂引起法律纠纷。

据了解,大鲜造船今年1月承接的4艘1000TEU支线集装箱船、1艘3.3万吨不锈钢化学品船订单到现在还未获得银行预付款保函,船东方正在向大鲜造船施加压力,这些订单很可能将面临法律纠纷或是解除合同的风险。

报道称,银行方面认为大鲜造船已达到了为其开立预付款保函的限额,并要求大鲜造船追加担保或连带担保。即便如此,上述4艘1000TEU支线集装箱的预付款保函也可能要等到今年5月末,而3.3万吨不锈钢化学品船的预付款保函则有可能要等到今年6月才能获得。

受此前船市高峰期盲目扩张等因素影响,韩国金融机构近年来一直将中型船厂预付款保函视作“风险资产”,并对每家中型船厂制定了相应的预付款保函发放额度,以尽量减少因船市变化未能及时交船带来的索赔风险。其中,大鲜造船的额度2.2亿美元,大韩造船为5亿美元、K造船为4.5亿美元,HJ重工(原韩进重工)为3.5亿美元。

但随着去年以来船市复苏,韩国船厂订单激增。据韩国造船海洋成套设备协会的数据,大鲜造船、大韩造船、K造船和HJ重工4大韩国中型船厂和的新船订单总额仅为10.73亿美元和6.67亿美元,但在去年,这一数字已猛增至26.6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80亿元)。目前,除韩进重工尚有30%的预付款保函额度剩余外,其他3大韩国中型船厂的额度已经基本用尽。

韩国造船业界人士表示,如果预付款保函问题在短期内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导致不少新船订单流向中国船厂。更为严重的是,韩国中型船厂将因此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承接订单,如此一来,这些船厂未来又将面临巨大的亏损压力。

房地产行业再次迎来一个利好,银保监、住建部、央行办公厅发布了《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通知》。

这事简单来说是这样的,大家知道我们国家房地产都是预售制,预售之后您预付款就会打到房地产的账户当中去,但这种资金打到账户当中去,它对应的施工量并没有那么大,所以很多资金直接会被开发商去挪用。

最近这两年对开发商的资金管控很严,预售款是不允许挪用的,这笔预收款就管得很严,由此导致开发商在部分项目当中实际上是有钱的,但是整个的公司的资金又很短缺。

围绕这个问题,政策就是允许它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你是可以调动你预售金的。

所以最近的消息,包括央行和银保监的16条,到今天讲的这条内容,主要的方向就是帮助开发商去解决资金难,资金流通,包括融资难等等这些问题。

开发商整个的政策环境,在融资端是彻底发生了180度的大变化,这一点大家一定要非常清楚。

从这个背景来讲,我们认为整个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的状况在得到优化。

后面要看什么?我们昨天也提到,后面主要看销售,销售数据逐周逐月逐周逐天去看,如果发生变化的话,整个房地产就会带来比较大的一个投资机会。

当然是房地产公司股票的投资机会,并不让你去买房子去做投资,这是今天交易上的两个内容。

两个ding金

一字之差

法律后果缺天壤之别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

宝盖头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付款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收款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言字旁的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

属于预付款行为

任何一方违约只需要退还给付款方即可

你会怎么选择

才能对自己更有利呢

法律无非权利义务

关注龚律帮你说法#民法典# #普法行动#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这两个词虽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却相差甚远。订金属于预付款,交易正常进行可冲抵货款,交易失败则可退还。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是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所以属于“违约”定金。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就可以退还的。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看清楚写的是“订金”还是“定金”,谨慎下单。另外,双十一期间,不法分子常假冒商家、快递人员,以“退款” 、赔偿的名义索要个人信息,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Jerry--学知识

十种容易混淆的关系

1,定金与订金——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各异。定金是指付款的担保,而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多数情况下,定金是无法退的,而订金一般情况下可以退还。切记:订金可退,定金难返!千万记住这句话。

2,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两者性质不同,执行机关各异。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处罚法当事人的处罚;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者采取的强制措施,也称民事拘留。

3,国事与国是——两者同中有异。国事是指国家大事,而国是则专指国家决策、规划等重大事务。注意了同志们,国是是不可妄议的!

4,罚金与罚款——性质和对象不同。罚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强制罪犯执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执行。

5,侦察与侦查——在词义和用法上都有区别。侦察多为军事行为,大多系军事用语;侦查是指国家机关搜集和审查证据所采取的措施,多为司法用语。

6,抢夺与抢劫——两者同中有异。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抢刼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掠夺公私财物。抢刼比抢夺犯罪性质严重,抢夺以犯罪数额量刑,但抢刼不论价值大小都不影响罪名成立。

7,提案与议案——性质上有区别。主要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会议。

8,赡养抚养与扶养——三者同中有异,主要是对象不同。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扶养是指平辈之间。

9,裁定与裁决——两者同中有异,主要是作出的处理机关不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决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所作出的决定。

10,借条与欠条——两者性质不同,形成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如无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追索,且诉讼易胜,追索时效在以内;欠条产生原因多种,多因买卖租赁工程劳务关系等产生。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只有2年(现改为3年),诉诸公堂举证麻烦,胜诉艰难。另需注意: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是一样的。

【马鞍山住建局发布十条购房提示】

1、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屋时,应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要购买,不要支付定金、认筹金、认购金、预约金等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

2、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房屋交易过程中切勿盲目签订带有预定性质的协议等,谨慎支付定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3、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商品房交易应将以预售商品房为标的的相关款项(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直接缴纳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售楼处现场和预售合同中具有公示),存量房交易应将交易资金汇入存量房资金监管账户(可咨询市产权处交易办理窗口,2362257)。

4、购买房屋前,要充分了解所购房屋的性质、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处于可售状态,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销售等限制情况,可通过马鞍山住宅与房地产市场信息网查询或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5、拟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前,应向拟申请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确认是否符合拟申请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条件,是否存在个人贷款不良信用记录,确定可贷款金额。

6、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合同中存在异议的条款,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律师咨询后,确认是否购买,要逐条仔细了解并认可合同内容后再签字确认,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通过经纪机构(中介公司)购房时,可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二维码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备案信息,不要选择未到行业主管备案的经纪机构(可咨询市产权处中介管理科 2364565)。购房时要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或居间服务合同,不要向其支付除中介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8、要认清众筹买房的风险,不要参与“首付贷”、“过桥贷”、“消费贷购房”、“非法集资购房”等违规购房融资行为。应根据需要理性购房,不要参与“员工房”、“工抵房”、“更名房”等非正常购房活动,不要支付合同外价款给“中间人”、“介绍人”、“更名人”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9、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住房交付需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拿房时购房业主应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上述材料,如不齐全可拒绝收房,开发企业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10、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将地下车位、地下室与房屋捆绑搭售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将人防车位出售、附赠或是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行为,可向人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市住建局房地产咨询投诉热线,联系电话:0555-2362298、2352894。

1.定金依其担保的标的不同分为:

成约定金

违约定金

立约定金

解约定金

2.完整的定金条款应包括,定金+定金担保范围+明确定金罚则。

3.实践中,定金与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的关系。

后者若没有明确定金性质,则不能认定为定金。

同时,即便约定“定金”,但实为预付款等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担保效力。

【3500万元,是借款还是预付款?一笔巨额转账引发一场官司】一笔巨额转账,引发一场充满悬念的官司。350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预付款”?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买卖合同,另一方主张是借贷。

近日,翔安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官司。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合同违约还是民间借贷?

这场官司,与3500万元转账有关。原告A公司以被告B公司未履行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返还预付款3500万元等,C公司、D公司、蒋某(B、C、D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B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起诉,B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与A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A公司转给B公司的3500万元实为D公司以B公司名义向A公司借款,用以偿还D公司所欠A公司款项,本案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蒋某、C公司、D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2月18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销售货物事宜并由A公司预付3500万元货款。蒋某、C公司、D公司分别与A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B公司全部义务履行提供连带保证。

同日,A公司向B公司转账3500万元,转账摘要“预付款”。B公司向D公司转账3500万元,转账摘要“往来款”。D公司向A公司转账3500万元,转账摘要“还借款”。

此外,同年12月17日,D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确认D公司尚欠A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

法眼识真,判令还款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3500万元资金在走向上形成闭环,但A公司向B公司转账3500万元系依据双方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且转账备注为预付款,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向D公司转账备注往来款,D公司向A公司转账系基于借贷关系,3500万元转账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在不同主体之间展开。

且B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转给B公司的3500万元系A公司出借给D公司,A公司亦对其出借D公司3500万元不予认可,故B公司主张为借贷关系,缺乏依据,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产品销售合同》解除;B公司偿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蒋某、C公司、D公司对B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B公司、C公司、D公司、蒋某均提起上诉。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本案仅是翔安法院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翔安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提升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审结涉企纠纷1191件,选派干警挂钩企业开展益企服务49家,走访调研辖区企业10余家,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

#巨额转账##预付款##买卖合同##厦门头条#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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