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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流程 平安车险理赔流程

时间:2018-07-27 2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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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流程 平安车险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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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知识】近日由于河南暴雨,洪水导致了大量民众财产遭受损失,其中仅保险业接到的理赔报案就达54.58万件,初步估损112.21亿元,已决赔付10.93万件,已决赔款18.51亿元。在理赔的项目当中,大部分为车险理赔。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消费者,泡水车的保险理赔的几点注意事项:1、如果在行驶过程中被淹,9月19日之前买的保险,必须买车损险和涉水险才会全部赔付。2、如果只买了车损险,那么发动机进水是不赔的,即使买了涉水险,二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也不赔。3、9月19日之后买的保险,只要有车损险,都是全额赔付。

车险理赔出了个啥怪招!车险理赔为啥非要把车开到修理厂把理赔问题点继续进行破坏后才能进行理赔呢……以前方便保险人理赔的方法那些好的传统怎么都丢了?这是怎么搞得?理赔出了个什么怪招!

如今车险理赔有个非常怪癖的理赔方法,令人感觉理赔的工作理念心眼不是太好!车主每年交纳保险费,多年发现车门子许多地方被磕磕碰碰,打算抽时间和其它问题一同拾掇拾掇享受一下保险理赔待遇,于是打算先把理赔费用办出来,结果问题来了!理赔处处受到限制!理赔是一事一点报一案,报案次数多了就要影响来年理赔涨价。第二个问题是最不正常不合理不同情的一个理赔工作法:即报案理赔必须去修理厂把理赔问题点当场破坏不好开车上路为准才能进行理赔程序?车主的一点打算计划都没有权利实施方便;车主整日打工起早贪黑的开车,只有节假日才能住手修车方便,面对这样的理赔不禁怀疑这究竟是什么理赔道德法呢?如今许多的事暴露出的问题真是令人唉声叹气啊!以前方便保险人理赔的方法好的传统怎么都丢了?这是怎么搞得,理赔出了个什么怪招!

【综改之后车险保费持续下降,赔付率大幅上涨 车险综合成本率接近100% 行业性亏损恐难避免】车险综合改革之后,财险公司车险经营持续承压。据《证券日报》记者昨日从业内获得的独家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全行业车险综合成本率已经攀升至99.5%,非常接近100%这一承保盈亏平衡点,而目前车险保费收入同比下降趋势仍未迎来转折。由此可见,车险经营行业性亏损或难以避免,各公司经营的分化将更加明显。

目前,车险综合改革实施尚不足一年,正处在阵痛期,各财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分析人士认为,改革过程中,有的公司将退出车险市场,而最终“走出来”的公司将获得良性可持续发展。详情→车险综合成本率接近100% 行业性亏损恐难避免-证券日报网

中国人寿的董事长被查了,对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我基本上没有买过什么人身类的保险 ,买车险的话,这些年一直是买的平安。

听很多朋友说,人寿的车险理赔还是可以的,就是走的程序比较慢。

如果说有什么不好的消息,就是前段时间抖音不是有个网红叫张什么的,天天说人寿有内幕。

现在问题来了,董事长被查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换一个更好的董事长不是对业绩有改善吗?

今天看到一条新闻,特斯拉要开始卖车险了。

买过车险的朋友都知道,现在车险都和违章,理赔挂钩,上一年度的违章和理赔多,这一年度的保费就会上涨。

但也有些人开车很规矩,一年没有理赔和违章,但是保费仍然不少。

特斯拉这次卖车险,会利用车主驾驶过程中产生的大数据,分析车主的驾驶习惯,从而得出车主驾驶习惯的智能画像,然后通过分析,给予不同驾驶员不同的车险报价。

这就是大数据的威力。 这样的话,不同车主享受不同价格,折扣就会比原本的车险降低,必然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6万元的车险,保了个“寂寞”?湖南长沙,男子熊某为自己价值200万的法拉利投保6万元,本想着巨额的保费足以保证爱车上路无忧了。可令熊某万万想不到的是,当自己的爱车发生事故后,面对120万元的巨额维修费,保险公司竟然拒赔。更让熊某无法接受的是,自己起诉保险公司的官司,竟然从头输到尾,一审、二审均判决熊某败诉。这到底是为何呢?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熊某有一哥们毛某,一天,毛某说想借熊某的法拉利去湖北接亲,撑个面子,阔气的熊某也没多想,嘱咐了几句后就同意把爱车借给毛某。而毛某也爽快,当即给熊某转了6000元,熊某以为这是“喜钱”,就收了。

毛某拿到熊某的车后,自己并没有接亲,而是擅自将熊某的豪车租给姚某,租金每日3000元。然而不幸的是,姚某在驾驶熊某的豪车接亲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法拉利受损严重,车头几乎报废,从外观看,豪车变成了“半截车”。

当朋友毛某将车辆事故照片发给熊某后,熊某当即傻眼,但也没过多担心,因为车辆买了6万元的保险,对于120万元的修理费完全可以用保险覆盖。

但当报了保险后,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熊某将非运营车辆进行出租用于运营,不符合理赔条件。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熊某不认可,认为自己的车是借给朋友使用,并没有用于运营。双方协商未果,最后熊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熊某主张其未将车辆用于运营。理由有两点:

1、自己与毛某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毛某给自己转的6000元不是租金,而是毛某接亲的“喜庆红包”,双方没有任何关于租赁车辆的意思表示。

2、毛某擅自将车辆有偿租给姚某,自己并不知情,而且自己也未从该租赁行为中受益。

但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熊某将车用于运营,符合拒赔条件。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就两个。第一,熊某是否明知毛某将车辆租给姚某的事实?第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用于运营为由拒赔,是否有依据?

首先,针对第一个焦点。熊某主张自己对毛某将车辆租给姚某的事实不知情。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熊某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然而,庭审中,熊某却提不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

相反,毛某在庭审中提供了对熊某不利的证言,毛某陈述说明确告知了熊某车辆租给姚某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熊某举证不能,根据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便以此认定熊某对车辆外租一事是知情的。

其次,针对第二个焦点。在熊某对车辆租给姚某知情的情况下,那么涉案车辆用于“运营”的事实也就确定了。

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是熊某,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熊某和保险公司,与其他具体的车辆使用人无关。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用于“运营”时发生事故,属于拒赔情形。

而在签署保险合同时,熊某对于拒赔情形必然是知情的。因此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拒绝熊某的赔付请求,合法有据。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熊某的全部诉请,熊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熊某面对眼前的局面,只能起诉毛某和姚某了,但目前的情况是毛某无力承担,而姚某据称仅是毛某的一个网络粉丝,事发后就消失不见了。由此可见,熊某要维权也是难度颇大。

最后,本案对有车一族来说极具警示意义,原则上车辆不要外借,如果要借,也必须提前约定好车辆的用途,免得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朝律夕拾 ,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长沙头条#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豪车借朋友出事故 百万车损谁承担#

这是倒霉催的?近日杭州临平的李先生新买了一辆代步车,没想到早起到停车场却发现,车子被砸了个稀巴烂,凶手就躺在车顶,而他却不知该怎么办!

李先生的车买了没几天,就停在杭州临平藕花洲大街和逸仙路交叉口的停车场内,停车位边上有一棵很粗很高的大树,夜里风大雨大,这棵大树的侧枝被风折断,直接砸在了他的车上,现场是一片狼藉。

李先生慌了神,赶紧联系停车场负责人,他们派人清理了现场,卧在车顶的树和枝叶是处理好了,可李先生的车却惨了,挡风玻璃全碎,车顶棚被砸出了一条长长的凹槽,后备箱变了型,后视镜也砸断了,得需要大修。初步评估了一下,车辆维修费需要一万三千多元。

车子是停在停车场出的事儿,李先生觉得停车场肯定有责任。于是他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想到双方却发生争执,李先生认为:树长在停车场内,他们有巡查隐患的职责,如今出事了就是属于管理不善,应该承担责任;停车场方面却认为:砸烂他车的是树,而且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他们停车场没有责任,如果不服可以走法律程序。

李先生每天看着像一堆烂铁一样的车子,自己试着和停车场方面联系了几次也没个结果,真叫一个心焦,无奈之下找到记者,希望可以借助媒体帮忙解决自己的问题。

记者联系了当时接待张先生的工作人员,对方称自己在等公司领导回复,他不会接受采访,也不会多说,随即挂断了电话。

李先生很发愁,这车子是他花2万元买的二手车,主要是想着代步用,所以当时没有给车子买商业险,现在车子被砸成这样,停车场又不肯负责,如果自己掏钱修,修车费那么贵还有必要么?可不修,刚买的车没开几天就这样报废么?真是后悔莫及,早知今日,当初肯定要给车子买好保险。

说到车辆保险,我也整理了一份资料,希望对想买车的车主有个借鉴的意义。

车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其中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每个车主都要买的,主要用于理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三项。但由于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只有12.2万元,所以行内都说:没有商业险的车主伤不起。

而商业险主险包括:商业第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划痕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和涉水险。那具体险种都是保什么的呢?

一、主险部分:

1、商业第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受害人。此险种建议一定要买,而且保额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尽量保高一些,最少也要保20万以上。有条件可以保100万。但要注意第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比如:如果驾驶员倒车时家人在后方指挥,但驾驶员把刹车当油门,结果出了事故家人被撞,第三者险是不陪的。

2、车损险:针对车辆损失的险种,常见的车损:碰撞,翻车,自然灾害(冰雹、暴雨、爆炸等)具体保费和保额和车辆的型号以及价格有关。建议足额投保。

3、 盗抢险:全名为全车盗抢险,也就是你的车丢了一个轮子,一个后视镜是不陪的,是指车辆被盗后,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报案,三个月没找到,才可以要求理赔。这个保险也建议买。

4、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交通意外造成本车人员伤亡的险种。这个险种可以买也可以不买。

二、附加险部分:

1、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也叫涉水险,这个险种只有投保了车损险的车才可上此险。车辆浸水的情况下,车损险可以赔付除发动机以外是损坏部分,而此险种则可以赔付。但要注意,如果车辆被水浸后车主还强行启动而造成发动机损坏,是不陪的。当前极端天气发生的概率比较高,所以此保险建议要交。

2、 玻璃单独破损险:在发生事故时,玻璃破碎通常伴随车辆其它部位受损,此情形下的玻璃破损属于车损险的责任范围。但如果玻璃单独破碎,则属于玻璃险的责任范围,而不属于车损险的责任范围了。但此险种保费较贵,车主可根据经济实力酌情考虑。

3、 划痕险:只能给三年内的新车上,保费也比较贵。所以此险种根据车主自己的经济情况酌情选择。

4、自燃险:一般新车有自保,不需要自行购买。但旧车可能线路老化,自燃的概率会上升,可以考虑加上此险种。

5、 不计免赔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将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采取一定的责任免赔率,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所以这个险种还是上为好。

目前停车场方面仍未出面解决,按道理李先生是付费给停车场停车的,如果车辆在停放期间遭到破坏,停车场是有责任的。关键这次砸车是被大风刮倒的树,也属于突发情况。对于李先生遭遇的这次意外,你们觉得停车场该赔偿维修费么?关于车辆保险,你们又有怎样的建议,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杭州头条# #我要上微头条# #你认为哪些车险是必买的#

孙某驾车闯红灯撞到邹某,造成邹某受伤住院花费50多万元,交警认定,孙某负全责。孙某没有买车险,邹某要求孙某赔偿,但孙某一直拖延。之后,邹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经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赔付5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还是没有赔偿,邹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孙某有住房一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法院依法拍卖孙某房屋,公告告知孙某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于是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强制腾房,并加贴封条。法院启动拍卖程序,拍得70多万元,随后法院预留20万元作为孙某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邹某。#南宁律师#

除了车险和社保doubuyaomai//@追剧小青:浙江杭州,一女子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每年交92000元,销售表示只要交满,就能连本带息一起退回来,结果交了7年,发现和销售说的并不一样,保险:不想交钱,那就按退保来处理。女子坚持要退还所有的本金,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7年前,女子为女儿买了一款“美满人生”至尊版的保险,销售说的清楚,每年只需交9.2万元,交满92万元,到时候连本带息退回来,就是一笔可观的财富。听完,女子心里一盘算,觉得划算,毕竟不用费时费力去理财,到时候收益还挺可观,就这样在销售的建议下交了钱。往后每年12月份,女子都会定期去存9.2万元。可这次,女子在存钱时,因为要提取生存金时,就多问了几句,没想到就这几句对话,让女子瞬间有了不想续交保费的想法。工作人员表示这款保险,并不是交满就能连本带息的退还,而是要等女子的女儿去世后才能连本带息的退回来,想到女儿现在还未成年,这样的话怎么听都让人觉得不舒服,同时女子也产生了新的疑问,等到女儿去世,她和老公正常也就不在了。那这份保险的受益人是谁?而且这些话和原来的销售说的根本就不一样,不解是现在七年都过去了,连个纸质的合同都没有看到过,女子认为销售存在欺诈,并提出了退保退还本金的诉求。但让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退保能拿回的现金价值,和交的本金根本就不在一个量级。用“十万八千里”来形容丝毫不为过。随后,女子的老公联系了记者,那么保险公司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呢?对方表示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初的销售是谁在哪,相关的情况都要进一步的核实。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这款产品已经停售,女子选择交,仅仅指的是交费时间是,交满就可以不用再交了,而这份保单是保障被保人终身。至于生存金是第四个保单年度开始有返还,如果客户未交满。要提前终止,只能按照退保来处理。这和女子夫妻俩的理解,显然是不一样的,关键还在于当初的销售和女子是怎么说的,至于女子未拿到合同,工作人员核实后表示,女子的保单是在代理渠道银行买的,可下载电子合同。如果女子打定主意要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进行赔付,无法满足女子全额退保的诉求。女子不认可这样的解决方案,目前案件已提交至法 院。1、保费、现金价值和生存金,对于买过保险的人或多或少都听过,那具体是什么意思?一、保费:是指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本案中,女子每年交9.2万元,连续交,这就是保费。二、现金价值:是指退保后,保险公司还给用户的钱,前期现金价值会远低于保费,现金价值是由保费减去经营管理费用,人工成本,佣金等等费用后,加上剩余保费所生的利息。三、生存金:是指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这几个关键词明白后,对女子要不要退保的决定影响非常大,如果是正常的退保,女子交付了7年的保费,每年9.2万,共计交了64.4万,可实际能退回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这个64.4万。也就是说,女子交的是保费,退的是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低的原因就在于保费被扣除了各种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自然少很多。2、女子购买的险种比较特殊,需要被保险人去世后,才能连本带息拿回来,这样的险种针对的群体会是中老年人或者像女子夫妻俩这个年龄段的人。给孩子购买的正常是分红型儿童保险,比如教育金保险、分红型重疾险、分红型储蓄险以及分红型养老险。根据女子购买险种的类型可以推定,当初给女子推销险种的销售肯定存在问题。《消费者权利保护 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在推销险种的过程,应该如实告诉女子有关险种的真实情况,女子交了7年,才知道所交的险种,并不是交满就能连本带息的退还,和当初销售所说的差异很大,正常有两种可能:一是销售对险种根本就不太了解,或者只是个半桶水,一知半解,在讲解的过程就出现了很大的偏差。二是销售了解该险种,但为了促成这单生意,故意说成了女子爱听的版本。遇到这种情况,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清楚明白,想通过协商来退回所交的本金,明显不太实际。而女子诉至法 院,应该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当然,当务之急还是要找到之前的那个销售后,再来认定合同的效力问题。#杭州头条#

追剧小青

浙江杭州,一女子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每年交92000元,销售表示只要交满,就能连本带息一起退回来,结果交了7年,发现和销售说的并不一样,保险:不想交钱,那就按退保来处理。女子坚持要退还所有的本金,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7年前,女子为女儿买了一款“美满人生”至尊版的保险,销售说的清楚,每年只需交9.2万元,交满92万元,到时候连本带息退回来,就是一笔可观的财富。听完,女子心里一盘算,觉得划算,毕竟不用费时费力去理财,到时候收益还挺可观,就这样在销售的建议下交了钱。往后每年12月份,女子都会定期去存9.2万元。可这次,女子在存钱时,因为要提取生存金时,就多问了几句,没想到就这几句对话,让女子瞬间有了不想续交保费的想法。工作人员表示这款保险,并不是交满就能连本带息的退还,而是要等女子的女儿去世后才能连本带息的退回来,想到女儿现在还未成年,这样的话怎么听都让人觉得不舒服,同时女子也产生了新的疑问,等到女儿去世,她和老公正常也就不在了。那这份保险的受益人是谁?而且这些话和原来的销售说的根本就不一样,不解是现在七年都过去了,连个纸质的合同都没有看到过,女子认为销售存在欺诈,并提出了退保退还本金的诉求。但让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退保能拿回的现金价值,和交的本金根本就不在一个量级。用“十万八千里”来形容丝毫不为过。随后,女子的老公联系了记者,那么保险公司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呢?对方表示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初的销售是谁在哪,相关的情况都要进一步的核实。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这款产品已经停售,女子选择交,仅仅指的是交费时间是,交满就可以不用再交了,而这份保单是保障被保人终身。至于生存金是第四个保单年度开始有返还,如果客户未交满。要提前终止,只能按照退保来处理。这和女子夫妻俩的理解,显然是不一样的,关键还在于当初的销售和女子是怎么说的,至于女子未拿到合同,工作人员核实后表示,女子的保单是在代理渠道银行买的,可下载电子合同。如果女子打定主意要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进行赔付,无法满足女子全额退保的诉求。女子不认可这样的解决方案,目前案件已提交至法 院。1、保费、现金价值和生存金,对于买过保险的人或多或少都听过,那具体是什么意思?一、保费:是指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本案中,女子每年交9.2万元,连续交,这就是保费。二、现金价值:是指退保后,保险公司还给用户的钱,前期现金价值会远低于保费,现金价值是由保费减去经营管理费用,人工成本,佣金等等费用后,加上剩余保费所生的利息。三、生存金:是指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这几个关键词明白后,对女子要不要退保的决定影响非常大,如果是正常的退保,女子交付了7年的保费,每年9.2万,共计交了64.4万,可实际能退回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这个64.4万。也就是说,女子交的是保费,退的是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低的原因就在于保费被扣除了各种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自然少很多。2、女子购买的险种比较特殊,需要被保险人去世后,才能连本带息拿回来,这样的险种针对的群体会是中老年人或者像女子夫妻俩这个年龄段的人。给孩子购买的正常是分红型儿童保险,比如教育金保险、分红型重疾险、分红型储蓄险以及分红型养老险。根据女子购买险种的类型可以推定,当初给女子推销险种的销售肯定存在问题。《消费者权利保护 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在推销险种的过程,应该如实告诉女子有关险种的真实情况,女子交了7年,才知道所交的险种,并不是交满就能连本带息的退还,和当初销售所说的差异很大,正常有两种可能:一是销售对险种根本就不太了解,或者只是个半桶水,一知半解,在讲解的过程就出现了很大的偏差。二是销售了解该险种,但为了促成这单生意,故意说成了女子爱听的版本。遇到这种情况,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清楚明白,想通过协商来退回所交的本金,明显不太实际。而女子诉至法 院,应该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当然,当务之急还是要找到之前的那个销售后,再来认定合同的效力问题。#杭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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