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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 山东省税务申报平台网上申报

时间:2020-10-17 08: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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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 山东省税务申报平台网上申报

#济宁头条#【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关于暂停线下窗口服务的通告】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属于人群聚集区,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暂停大厅线下窗口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为民服务中心各线下服务窗口业务办理。即日起,市为民服务中心各窗口线下服务暂停,群众和企业所需办理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邮寄办。对可以延后办理的事项鼓励市民朋友延后办理。线下服务窗口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并另行通告。

二、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目前,我们已在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城站点开通了网上服务办理渠道,群众可实现网上办理和咨询服务。另外您还可以登录爱山东、济时通APP、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服务”、山东公安警务保障微信公众号或关注济宁人社通、国家移民管理局小程序等,办理税务、社保、人社、医保、出入境预约(在线填表)等相关业务。

三、紧急事项预约办理。对不能从网上申请但又确需办理的紧急事项,申请人可拨打有关窗口服务电话咨询相关办理渠道和政策要求,预约合适时间进行办理,尽量减少现场办理。

守护每个人的健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每一位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滨州头条#

【恭喜!看有你单位吗?滨州这72家企业单位入选!】

关于公布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分局:

根据《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滨科字〔〕11号)有关规定,对照《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鲁科字〔〕136号)、《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鲁科字〔〕10号)等文件公布范围,经公示,符合出库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共计72家(名单见附件)。

请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创新工作举措,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制定落实激励政策,切实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实现新突破。

附件: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出库企业名单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3月17日

#济宁头条#【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问题,汶上回应 】

张女士来电反映: 其是汶上县中都街道惠民小区业主,其反映下岗,参保地为汶上县,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反映每年都进行补缴养老保险,咨询12333告知不能进行补缴前期费用,只能补缴和养老保险,咨询是否合理。

汶上县回复:1. 接到该工单后,汶上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诉求人了解相关情况,据了解,诉求人张女士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诉求的是其配偶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其配偶为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中断多年。 2.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张女士,告知相关补缴政策。底之前,其配偶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度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18号),灵活就业人员“对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诉求人可在年底前为其配偶补缴度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中断缴费年限,若其配偶曾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由该单位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提出补缴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若中断期间未在任何单位有过工作经历,按规定则不能再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可自现在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年度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诉求人要求自行补缴中断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不合理诉求,该诉求不符合:《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13号)第二条第二款:“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132号)第一条第三款:“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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