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对青年夫妻花135万买了一套二手房。谁知搬进去那天,屋内住着一个中年男子,称原房主欠他50万,将房子免费租给他抵债,并且拿出了租赁合同。合法购买的房屋却要后才能入住,夫妻俩不能容忍,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和中年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某和李某是一对年轻夫妻,两人都是山东人,又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便一同来到省会济南工作。
经过三年的打拼,两人有了一些积蓄,又在双方家人的帮助下,按揭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二手房,总价135万元。
与房产中介看好房、签订完合同、付完首付后,按照他们老家的风俗习惯,需要选一个吉利日子才能够搬过去。恰好那段时间,夫妻俩的工作都非常忙,乔迁喜日便定在了两个月之后。
正式搬家的那天,夫妻俩早早过去了,准备先收拾一下,再迎接陆续到来亲朋好友的祝贺。可是当用钥匙打开门后,丈夫孙某傻眼了,里面家具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显然是有人入住。
以为自己走错了小区或楼层,孙某又仔细核对了一下地址和房间号,发现并没有错误。
就在这时,房间内走出来一个凶巴巴的中年男子,双方经过简单交流后才知道:原房主张某欠中年男子何某50万元,因为生意破产无法归还,所以张某才将这套房子免费租给何某,用来抵扣债务。
看到孙某半信半疑,何某又返回房间拿出了一份租赁合同,上面的的确确有租期和双方的签字、手印。
孙某仔细看了看自己手里的房权证,发现对方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在他看房之后、过户之前。
合法购买的房屋,却要让别人先住,夫妻俩无法忍受,只能给房产中介打电话,却发现中介并不知情。原来,前房主张某委托中介卖房时,房子的确没有出租,中介不存在恶意欺骗。
从中介那里,孙某拿到了张某的电话,厉声质问他为何出售房子、又把房子租给他人?张某只是一个劲地哭穷,说自己也是没有办法。当初借钱时就许诺,如果到期还不上,就把房子免费出租给债主,如今何某来追债,破产的他只能出此下策了!
此后,孙某多次找张某、何某商量房子的事情,可张某没有钱还债,这根本就是一个死结。
孙某又想通过自己手里的房权证,以强行换锁的方式威逼何某搬走,可何某冷笑道:
“我警告你!房产圈有规矩,买卖不破租赁,国家法律也是支持的。你要是敢硬来的话,我就报警,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就这样耗了大半年,忍无可忍的孙某咨询律师后,一怒之下,将张某与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无法入住的经济损失3.5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以讼明法 )
1、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呢?
《合同法》第29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予或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简单来说,如果一套房子出租在先、买卖在后,那么买卖不能影响出租,不管原来约定租多长时间,都要等租期期满后才能够实际使用。
2、本案中的房屋问题遵从买卖不破租赁吗?
本案中的张某在借钱时,承诺如果无法按时还款,便将房屋免费出租给何某。由此可见,免费出租为借钱提供了保证,产生了担保作用。
而法律中规定的担保具体形式只有两种:
一是有人做担保,承诺到期不还钱的,可以代替提还钱;
二是用财物做担保,到期无法还钱,则用财务来抵债。
免费出租既不是人,也不是具体的财物,只是使用房屋的一种权利,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用来做担保没有法律效力,基于这个承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
3、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当初承诺的免费出租没有法律效力,与何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自然也是无效。
房子已经合法过户给孙某,何某无权居住在里面。因为张某的轻率和隐瞒,造成孙某无法入住自己的房屋,损失应该由张某来承担。
至于张某与何某,那是债务纠纷,何某可以另行起诉还钱。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一周内搬离房屋;张某赔偿孙某无法入住期间的损失3.2万元;孙某请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4、二手房买卖中有很多隐藏的陷阱与风险,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首先要审查房屋所有人,对比房主身份证与房权证上是否一致;
其次要了解房产状况,房屋是不气按揭、是不是夫妻共有;
最后还要掌握房屋的使用情况,是不是处于出租中或者被用于抵押担保。
掌握的信息越全,潜在的风险越小,被坑的可能性也就更低!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律师来帮忙#
#生机大会#
#济南头条#
如果觉得《济南古家具收购 济南哪有收旧家具的》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