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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警方通报佛山男子持刀伤人案

时间:2019-02-18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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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警方通报佛山男子持刀伤人案

2月15日,广东佛山,一男子来到一家瓷砖店后,突然间掏出一瓶硫酸泼向一名女子,随后又持刀捅刺女子的身体3刀。过程中,女子的男同事曾试图阻止,但未果。随后该男子又往女子身上连续捅了3刀。目前,女子已被送医院抢救,行凶男子被当场制服。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行凶时,有几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手上拿着各种办公室用的物体试图靠近、去阻止黑衣男子。但奈何黑衣男子手上有刀,且穷凶极恶。

另一段视频显示,一名身穿保安制服、黄色背心的男子用防暴叉将黑衣男子制服,死死地将其按在地上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随后受伤女子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事后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女子的伤情不稳定性。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1、对于男子行凶的原因,有网友称,可能是感情纠纷。但也有网友认为,事发地是瓷砖店,会不会交易纠纷而引发的报复。

笔者认为,任何原因都不是持刀伤人的理由,而且该男子还是先泼硫酸再持刀连续捅刺的,其作案手段是非常残忍且恶劣的。因此其行为不仅要处罚,而且还会从重处罚!

2、那么男子的行为,会怎么定性呢?

首先,无论是往女子泼硫酸,还是持刀对其身体进行捅刺,都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非就一定是以故意伤害罪追责。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处3-有期徒刑;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而言,刑法实行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而来实现报复目的,则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是,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持追求与放任态度,或者其主观上就是想置被害人死地的,那么无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是否持追求与放任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道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或持续捅刺被害人身体会导致其死亡,可却仍然为之等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该男子是提前准备作案工具,并且是先泼硫酸,后持刀持续捅刺被害人身体先后6刀的,故从其行为来判断,其明显是想置人于死地的。因此,不论被害人是否能够抢救过来,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即笔者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节较轻首先必须是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且必须是作案手段未达到极其残忍程度等情形。

也就是说,从男子先泼硫磺、后连续捅6刀来看,其行为不适用情节较轻这种情形。即应当以上考虑量刑。

其次,男子虽是现场抓获归案,但其并非自愿主动到案,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分子自愿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可认定为自首,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作案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但放弃抵抗、放下作案工具,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的,是自首。但本案作案男子是被安保人员制服的,即并非自愿的,故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身体健康,不容任何人侵害。

也就是说,不论公安机关最终如何对该男子定性处罚,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经济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3、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纠纷,务必要理智对待并正确处置。即便是受到了委屈,也一定要依法维权,否则一万个理由最多只能从轻处罚,不可能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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