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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房屋出租 吴忠房子出售

时间:2019-05-23 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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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房屋出租 吴忠房子出售

【古城司法所:“四维联动四网融合”让矛盾不上交】“我进的烟泡坏了没人管,还想让我搬,没门!”70多岁的吴某老两口堵在门口,情绪激动、态度坚决,调解员杜海仙和村干部又一次吃了“闭门羹”。

杜海仙是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古城司法所专职调解员。1月3日,她告诉记者,7月,古城司法所接到红星村村委会求助,村里租出去的门面房收不回来,请求司法所帮忙调解。

原来,7月,朱某与红星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西苑宾馆主楼及面北、面西6间门面房,随后将其中一间转租给吴某。1月,因朱某违反合同约定,多次推诿、躲避支付租赁费,红星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朱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西苑宾馆主楼及附属设施,要求吴某搬离并支付租赁费。吴某表示门面房多年来一直漏雨,他遭受了2万多元经济损失,拒绝搬离并支付费用。

了解情况后,杜海仙和同事多次上门做工作,但吴某态度坚决,不仅拒绝搬离,还阻拦新租户装修施工。眼看“单打独斗”解决不了问题,古城司法所邀请利通区法院古城法庭法官、利通区检察院检察官、民生街派出所民警共同“问诊”,耐心从法律与人情角度为老两口答疑解惑,消解他们的不满情绪。情法理结合的劝导下,老两口答应半个月内搬离,不再追究因房屋漏雨产生的损失,红星村村委会减免老两口租金2万元,双方和解。

这起房屋租赁纠纷的成功化解,是古城司法所探索运用“四维联动”“四网融合”工作模式的典型案例。古城司法所所长马玉婷告诉记者,古城镇地处吴忠市区城乡交会处,人员结构复杂,矛盾纠纷易发。该所探索出“四维联动”“四网融合”工作模式,纵向构建镇、村(社区)、网格、微信群四级调解网络,横向统筹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综治联调责任站所、政法干警四方面资源力量,形成“四级平台纵向贯通、四方力量横向互联”的“四维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模式;构建干部干警同心网、线上线下立体网、联调联处化解网、群防群治防控网“四网融合”,推动实现“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近3年,古城司法所累计受理人民调解案件300余件,调解成功率100%。

“我躺在手术台上他不签字的时候,我的心都凉了。”6月的一天,40多岁的古城镇秦桥村村民罗某来到古城司法所,向马玉婷哭诉深藏心底多年的委屈。

,罗某被确诊为乳腺癌,治疗花费不少,没有工作的她感到找丈夫要钱看病要看脸色,于是离家出走,前往利通区金积镇边打工边治病。手术后,罗某身体虚弱生活无法自理回到家中,夫妻俩矛盾升级:罗某指责丈夫多年来对自己不管不顾,丈夫埋怨罗某扔下孩子一走了之,二人争执不休,甚至大打出手,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将情况反馈给古城司法所。

马玉婷和古城镇妇联干部采用“背对背”调解法,深入了解夫妻俩的真实想法,耐心倾听诉求,劝导双方各退一步。最终,双方和平分手。

“我们一年调处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类占75%,家庭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直接影响一个家庭的和谐平安。”马玉婷说,为解决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古城司法所与古城镇妇联携手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说和室,由司法所干部、妇联干部、各村(社区)妇联主席等20余名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为辖区妇女提供免费的婚姻关系调适、家庭教育、心理疏导等服务。截至目前,说和室受理的15起矛盾纠纷成功调处14起,为巩固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贡献了力量。(记者 张蕴秀)

你悄悄的,你们吴忠人来银川开店,为了减少成本,用味精水,你去查查,我是开出租的,我问了好多店里的伙计说老板不是吴忠就是同心的

今年4月中旬以来,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开展“春雷行动”,剑指一批钉子案、骨头案。截至5月7日,拘传26人、扣押车辆4台、腾退住房4套、腾退厂房和营业房3处、交付涉案土地400余亩,共执结案件162件,到位标的1596万余元,进一步营造了严惩“老赖”、重拳“治赖”的高压执行态势,取得了良好效果。部分案件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参与见证监督,受到了充分肯定和赞扬。

被执行人武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武某某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经诉讼,该院判决武某某及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武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武某某还有10余件被执行案件尚未履行,执行人员多次通知其履行义务,武某某却玩起了失踪。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将其名下一套住房评估拍卖并成交,但武某某拒不腾退,还拆除了已纳入评估范围的木门和木地板等物品。执行法官及时制止后,决定发布腾房公告并查封该房屋,联系公证部门依法公证、检察机关现场监督执法,经周密部署,将该房屋腾退交付给买受人。

马某与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经数次审判及执行异议、复议,并曾导致斗殴等治安案件,利通区、吴忠市相关部门多次联合处理未果,涉案土地管理人也几经易手,增加了执行难度。面对这样一个疑难复杂案件,在利通区委的支持协调下,经过前期大量准备,利通区法院顺利将近300亩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集中执行期间,该院还将2件积压近的土地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该院执行局将持续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回应群众关切,聚焦一批难点案件,向“执行难”持续宣战,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监察委员会:说说你受贿95万的事吧。

王首辉:好的。

监察委员会:你的姓名、年纪、家庭住址?

王首辉:我叫王首辉(化名,谐音受贿),1962年生人,家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

监察委员会:你在村委员会工作?

王首辉:是的。

监察委员会:马某某你认识吗?

王首辉:认识,他2002年4月1日,与村里签订《荒地开发治理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3月31日,并于2月9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资源开发许可证》。

监察委员会:他为什么会给你行贿?

王首辉:至期间,因建设太中银铁路、盐池火车站、中建路和开发花马湖等工程,征收、征用和租赁村部分村集体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和租赁费。因相关工程占用了马某某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村集体土地,故马某某提出分配补偿费和租赁费,为能够及时分配到补偿费,马某某就找到我帮忙,让我从中协调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后经我和马某某与村民多次协商,约定按照补偿费的30%给马某某分配。

监察委员会:他给了你多少好处费?

王首辉:1月29日至2月24日期间,马某某还有他的老婆,在领取分配的补偿费用时将其中部分送给了我,一共92万元。

监察委员会:盐池县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某你认识吧?

王首辉:认识,他成立的这个公司,在村里开展经营活动。

监察委员会:你和他又是怎么回事?

王首辉:盐池县水务局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时,我通过与施工单位协调,将原计划选址调整至公司厂址内。8月10日,张某某为感谢我提供的帮助,向我的银行账户内转账3万元。

解读:王首辉利用在村担任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为95万元,数额较大,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又是一个被猪油蒙了心的,现在国家加大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查处力度,不要以为自己好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没有受贿一说。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不要让不懂法害了自己。其实记住一句话,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碰,基本就可以保自己平安了。做好本职工作,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是很快乐吗?以上根据最新相关真实案例改编,以第一人称口吻讲述,方便大家通过真实案例学法懂法知法不违法。#今日说法##普法行动# #宁夏头条#

关于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情等灾害的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将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等疫情期间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测、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查验站(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防疫措施,阻碍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保安、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执行疾病防控职务的;

五、明知自己已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仍然不遵守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故意在公共场所逗留,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规参加聚集活动、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七、实施无理的所谓“解救”、无理要求“释放”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等行为,扰乱医院、卫生部门等单位工作秩序,以及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和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采取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强行进入的;

八、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保安、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特效药”等防护产品、物资以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十、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侵占或者故意损毁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或在医疗机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二、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旅馆、民宿不如实登记、不及时传送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出租房屋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擅自接纳疫源区人员入住的;

十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953-5098200(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0953-5098010(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110、0953-5098900(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9月23日

案例一

吴忠市红寺堡区李某某疫情期间以出售额温枪、口罩为由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1月至2月期间,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出售额温枪和口罩为由,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873600元。1月28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开元村村民禹某某发表疫情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01月30日13时许,红寺堡区大河乡开元村村民禹某某为了泄私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关于疫情“死的越多越好”的文字并同时配有官方疫情信息通报最新情况的截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禹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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