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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恶司 大恶司怎么样

时间:2024-04-25 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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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恶司 大恶司怎么样

1.什么是“大恶司”?

“大恶司”(Daimion Evils)是美国政治双面人类学家威廉·杨所设计的一种独特的政治行为理论。它是一个概念,用来说明政治行为可以归结为一系列行为模式,威廉·杨把它称为“大恶司”,最典型的行为模式整理出四种,即排斥(排外、排他)、轻视(轻蔑)、集体攻击(攻击同组内对立成员)、寄义(社群中共有的价值观行为)。

2.“大恶司”模式的前提和特性。

“大恶司”模式的前提是以社会情绪的视觉浓度作为基础,是一种以团体为重点的行为视角,其特点就是能够帮助群体更好地实现共生、凝聚目标共谋发展。它能够把控社会情绪并将社会情绪转化为建设性的结果。它还旨在激发多数人的正面动机,并将全体活动方向尽可能都指向正向发展。

3.“大恶司”的主要原理结构。

“大恶司”的主要原理结构有5个关键要素:第一是独立的政治元素,其特征为政治参与者的行动成员以及影响者的行动情绪;第二是政治状态,行动目的和支持的力量的统一性;第三是社群因素,主要有因素是竞争、竞分和合作;第四是选择性,这个行为模式倾向于选择更有效、有利的政治行为;第五是情绪性,它继承“大恶司”的传统,建立在“情绪”的基础上,以宣传、表达、润色等方式消解政治情绪。

4.“大恶司”的重要意义。

“大恶司”所提出的理论和措施,主要是为了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政治行为,使我们能够把握不同社会群体中独特的社会情绪,以及社会中凝聚特定政治行为所构成的具体冲突,从而为我们提供良性的政治行为模式,帮助社会成员进行良性互动,避免越来越多的政治冲突。

5.“大恶司”的实践价值。

“大恶司”的实践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社会成员更好地理解政治行为,避免政治冲突的产生,以积极的方式帮助社会进行更具建设性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它还强调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促进社会的融合和协调,为凝聚和团结人们的共同理想建立起强大的制度支撑,并有助于发展良性的政治环境,使社会能够更快地达成发展目标及共同利益最大化。

(一)中国古代政治秩序

中国古代的政治秩序,是以中央封建王朝为轴心,周边的县和乡的管理为核心的分级—封建—政府系统模式。其实质是宫廷将领所垄断的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利的分割与剥夺,形成严格的上下三级的封建制的社会体系。这种制度的精髓,便是将权力大量集中在行政官员手中,从而控制社会经济,维护权贵统治阶层的地位。

(二)大恶司

大恶司,历史上众多名称如:责令,酷吏(适用于公元7世纪中叶),刑府(元代),恶司(宋代),谳府(清代)。乃是封建社会中最卑鄙无耻的机构,专门负责地方政府公务的受理,恶人惩治,非人情考,以及各项税收等。

它基本上就是一个大型的行政执法机构,专门负责社会各种犯罪行为的审判、惩治、制裁和治理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禁拘禁等处罚行动,是中国古代政治秩序中最残酷、最可怕的政府机构。

(三)大恶司的职责

大恶司掌握着丰富的中央政府职权,有权组织、监督、实施治理、捕捉犯罪、追捕逃犯,司法审判、执行、执行死刑,监督代宗朝规定外勤人员所担任的地方职务。

此外,大恶司被赋予了税收征收、殖民地管理、帝国都城衙门官员任命和受职、传递密令,进行国家搜查与搜查、传递令牌等等的职权。 这些权力的滥用,为宫廸将领和政治势力圈子的习俗、风俗以及独特的信仰所剥夺百姓的民权,成就形成朝代霸权制的根基。

(四)大恶司的恶劣行为

大恶司的具体行为包括:掠夺百姓,肆意谩骂,制裁残酷,办公私心用,抢夺土地等。诸如“责令”、“酷吏”等恶司典型行为,经常使百姓伤心流泪、愁苦苦恼,使无数谩骂获得自由,故而引起全国社会各种愤慨,并不断引发起草改革立法之类的共同群体运动,使得恶司在中国历史上不被原谅、可怖可恶。

(五)大恶司的作用

大恶司是古代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将中央的政令执行到县乡,是朝廷发号施令的主要手段。 高层官员将自己的思想观点和权力转移至地方政府,统治集团在面对一般百姓的强大反抗的时候,往往把报复的武器都放到了大恶司的手中,无论多么凶险,都能得到严厉的制裁。当然,大恶司也是当时的司法机构之一,它也有维护正义和执行司法程序的功能,只是由于它不公正、残暴的招牌行为,让它永远成为当时最可怕的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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