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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资格

时间:2024-03-23 06: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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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资格

郑州市上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含房地产经纪人级别、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级别)并入下半年统一组织。

报过名的请注意:28号、29号不用去郑州了,等到下半年再说。

10月23-24号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答案你做对多少?我们对对题[我想静静]

,甲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1200万元购买了10间商铺,拟定每间商铺租金为6250元/月,所有商铺租金逐年提升1000元。出租了6间,随后每年出租量增加2间。因其他投资需要,将上述10间商铺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全部抵押给银行贷款。甲公司投资失利。为了尽快偿还贷款,甲公司继续委托乙公司出售这10间商铺(以上均按整年度出租计算)。#房地产经纪人# #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考试# #房产#

我在头条帮忙张家口站发布了一条消费权益帮忙求助:张家口市桥西区缙骅苑18号楼汇融中介李秀芬没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没有在房管局中介科报备,长期违法经营,违法收取赵利平中介费1万元,违法出售不合法有纠纷争议危房骗取赵利平79万元购房款,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诉求为受害人赵利平追回违法收取中介费1万和购房款79万元。@头条帮忙 @河北交通广播 @张家口新闻

当年的辛苦考出来的,现在却闲置着,没地方挂证?房地产经济人证书到底怎么了?

#石家庄头条# 石家庄某教育公司收取998元地产经纪人资格证退费问题!领导,您好!我于5月31日通过微信交学费998元给(石家庄学x职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报考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宣传教育的代老师承诺我的条件可以报名,到288月14日我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联系代老师询问情况,代老师给了我售后电话及微信,让我联系售后,8月27号,售后回复只能退我50%款项,个人觉得心里极其不平衡,过错不在于我,为什么要我承担50%的责任,事前再三询问我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回复我符合我才交钱的,没有想我出示任何不退款协议,责任在于他们公司,我没有义务为他们的过错而买单。望领导帮我们协调追回属于我的学费998元!

回复

藁城区委

网友您好,经电话联系得知,您已协商退费。

@石家庄城事 明知不符合条件,还收取人家的费用,最后承诺退一半,这是教育公司,还是空手套公司?

#石家庄身边事#

勉强及格[呲牙][呲牙]

嗑完一本,还有三本

加油哈大姐#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

第一篇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一章房源信息

房源信息是经纪人作业的基础,拥有大量真实的房源信息,才能给客户商品质服务,为做好房地产经纪服务,经纪人应熟悉和掌握房源信息的含义、房源信息的识别等

第一节 房源信息的含义和内容

一、什么是房源和房源信息

(一)房源的概念

房源,是指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房屋权利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房屋。从房源的含义看,套房屋要成为房源,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是,该房屋依法能够在市场上交易。对买卖经纪业务来说,能够依法交易的房屋才能成为房源。不能交易的房屋不能成为房源。

二是,房屋权利人有出售的意愿,并采取了出售委托行动。房屋权利人有出售意愿的标志是,房屋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署了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书或者微信、短信等证据可证明房屋权利人委托出售。

(二)房源信息的概念

房源信息,是指与卖方和交易房源有关的信息。房源信息不仅包括房源的优势信息,如挂牌价合理业主签约方便、交通方便、楼层好、户型好、环境好、物业管理好等,还应包括房源的劣势信息,如附近有垃圾站、房屋年龄老、交易税费多等。

二、房源信息包含哪些内容

为更加清晰地说明房源信息的内容,可将房源信息细分为房源区位信息、房源实物信息、房源权益信息、房源交易条件信息和房源交互信息五个部分。

(一)房源区位信息

房源区位信息包括:坐落位置、所在楼层与总楼层、停车方便程度、物业管理情况、出入可利用的交通工具、周边教育设施、周边医疗设施、周边生活设施、周边娱乐设施、周边环境和景观等。

(二) 房源实物信息

房源实物信息包括: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户型布局、朝向、装修装饰情况、日照、通风、供暖情况、梯户比、层高和室内净高、建成年代和设计使用年限等

(三)房源权益信息

房源的权益信息包括:所占土地使用年限、所有权归属情况、用途、共有情况、出租或占用情况、抵押权设立、所有权是否不明确或归属有争议、是否被依法查封等。

(四)房源交易条件信息

房源交易条件信息包括:挂牌价格、挂牌时间、挂牌价格变动记录、上次交易时间、是否满五唯一、看房是否方便、签约是否方便、定金数额要求、首付款数额及支付时间要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要求房屋交付时间要求、户口是否迁出及迁出时间、交易税费数额、交易税费承担方式、付款方式等。

(五)房源交互信息

房源交互信息包括:浏览量、关注量、带看量、在线咨询量、电话咨询量。房源交互信息是房源展示后,市场上客户对房源反馈的数据。房源交互信息又可以分为最近一段时期(例如1周)总量和房源展示以来的总量。

三、房源信息中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本质是匹配交易双方的信息,对于高度分散化、本地化和非标准化的房屋供给与应度差异化、个性化的买方需求,如何才能实现卖方与买方的信息匹配,这是房地产经纪业务面临的首要难题

在房源信息的五个组成部分中,区位信息、实物信息和权益信息,通过实地看房或者查看不动产权证书,经纪人能够快速得知和掌握。对于房源交易条件信息,因为卖方要求随时可变、买方情况差异大、文易情况差异大等特点,处于随时可变的状态之中,这无疑加大了卖方与买方匹配难度。

对于房源交互信息,随着市场景气度的变化,也是不断在变化。例如,某房源在刚上线时,浏览量关注量、带看量、在线咨询量、电话咨询量都不大,但随着市场景气度的回升,成交周期缩短,上述房源交互信息也出现大幅增长。当某房源交互信息大幅转好的时候,就应该引起经纪人的高度注意,因为这套房离成交不远了。

四、接收房源出售委托如何办理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出售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并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资料。

(一)委托人的类型

委托人应当是产权人或其中一个产权人,非产权人应提供委托书。产权人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签名处,加盖企业公章或有企业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签名。产权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应由监护人签署,并提供能证明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委托期限

房源出售委托应明确委托期限,委托到期后,经纪人应重新与业主签署委托协议。产权人变更,经纪人应重新与业主签署委托协议。

(三)出售委托协议失效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出售委托协议失效: (1)委托协议有效期届满: (2)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告知中止委托协议。(3)房源已经核销。

五、非房屋权利人签署出售委托协议如何处理

对于非房屋权利人签署出售委托协议,经纪人需要第一时间联系房屋权利人,核实签署委托协议人的真实身份,要求房屋权利人对委托出售行为进行追认,也就是由房屋权利人签署出售委托书。

沈阳房产调控变方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存量房网签已经部署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点梳理如下: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备案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3.至少具有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到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办理数字认证,领取存量房网上签约平台电子密钥。

(五)住房租赁机构完成开业信息推送后,应到发展中心办理数字认证,领取住房租赁交易平台电子密钥。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15价格举报电话;

11.未完成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业务,不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1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1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承揽业务时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责,主动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部门‘双随机’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申请,积极引导住房租赁机构推送开业信息,定期巡查从业机构经营行为。对已备案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负责人姓名、备案日期、联系电话、注册经纪人员个人信息、执业行为记录等,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汇总上报市房产局。

第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方式开展抽查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检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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