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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时间:2020-09-07 21: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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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宜诚大药店入驻宝龙新时代超市

自由撰稿人 杨健

近日,笔者去宝龙新时代超市购物,在超市里面被一家新开业的大药店所吸引。就是这家宜诚大药店。

据了解它是泰城第一家入驻大型超市的药店。大约有几十平米,里面满满都是日常老百姓所需的药品。因其不用出超市就可以买到所需的药品,其方便性且买药多了一个选择所以深受老百姓欢迎。

国家早在1999年发文《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里就指出,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而在国办发【】4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

那么药店更是抓住这一契机,更是想在人潮滚滚的超市获得商业利润,所以超市+药店的模式应运而生。这一新生事物,发展是否如商家所愿,我们将拭目以待。

.8.6

#复方板蓝根颗粒转化为非处方药# 【国家药监局:#复方板蓝根颗粒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国家药监局官网27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复方板蓝根颗粒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公告如下: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定,复方板蓝根颗粒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

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7月24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国家药监局官网;YM)

#国家药监局:药店卖35种药,不用处方了# 8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奥美拉唑肠溶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

公告还一并公布了该药品的品种名单,奥美拉唑肠溶片由处方药转为甲类OTC(属于双跨品种),双跨申报类别为化药1类。对此,国家药监局要求,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5月24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省级药监部门提交修订说明书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同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检索发现,奥美拉唑肠溶片有16个批文,生产企业涉及北京太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如下图:(国家药监局)

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 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医药资讯#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最新修订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中医也分好多层次。古代名医带徒弟,也是先从识药,拉药箱开始。药的性味,归经,分量再和师傅的药方来区分,归类,时间久了,就可头头是道,师傅稍一点拨,即心念相通。平庸者师傅是不相授。一是怕坏了别人性命,二是怕坏了师傅的名声。现在的中医就不一样了,咱不说祖传家授的。单说正归医院的,都是导师带,一个导师带好几个学生,学生悟性如何,能否举一反三,还是死学硬背乱套方药的,造成良莠不齐,有时即使成了专家,也不一定能去了根,祛了病。也就过去草药都是自己采,自已制,现在都是进货回来的。像人参,灵芝那有野生的,都是在地里种出来的,当然影响看病效果。白蛇传里白蛇盗灵芝救许仙旳灵芝,现在有嗎?

北京西城的张女士在一家药店买了一瓶治疗失眠的处方药,之后就吞了这一整瓶,后来张女士被救回来,却做了一件让人诧异的事情。

当初张女士因为失眠,所以到药店买了一瓶治疗失眠的处方药,后来因为跟家里吵了一架,就有亲生的念头,那晚就把一整瓶的药全部都吃掉了,后被救回来。

可是因为服用了那一整瓶处方药,张女士出现了肺部感染及肝功能衰竭等症状,于是,她将药店告上了法院。

所以说对张女士的做法就有点看不懂,本来是自己想轻生。就因为救活了,吃的药对身体有副作用,反而倒说药房卖给她处方的药,导致自己的身体受损,于是她就起诉了药店。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药店说自己没有卖这种处方药给张女土,张女士的订货单里头没有这个处方药,但是,张女士坚持,我就是在这家药店买的这种处方药,并且还有转账的记录。

根据国家规定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尤其是精神类药物和毒副作用较强的处方药,药店更应当谨慎出售。

如果药店卖了这种药给张女士,那药店是违规的,况且卖这种特殊药要有医生的处方,也要按计量,不能一瓶全部卖给对方。

后来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原因是你自己整瓶吃,是你的主观因素和药房没有直接联系。

对于生命,大家都要珍惜,不要因为拿自己的身体来开玩笑。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哦。

#女子服药自杀未果起诉药店#

【淘特关于部分药品和三类医疗器械的禁售公告】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疫情防控的保障工作,淘特平台特针对以下几类商品进行重点治理,并将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请各位商家加强自检自查,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如下:

一、药品类:

(一)假药、劣药及其他禁止出售的药品。如西布曲明等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主要包括精神类、麻醉类、放射类、兴奋剂类、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易制毒药品。商品举例: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等

(三)境内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境外药,平台定向招商的店铺除外,主要包括中成药、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药饮片、中药方剂、中药配方颗粒等。

商品举例:如连花清瘟胶囊中成药药品、甲硝唑片化学药品等

(四)平台认定的与药品作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商品。主要包括:

1.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迷药类,如听话水、以及描述有至昏迷和失忆等情形。

2.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如氟立班丝氨、回春之夜等。

二、三类医疗器械类

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三类医疗器械和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如瑞蓝、微晶瓷等美白针剂,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等。

淘特平台将依据《淘特市场管理规范》对违规商品操作删除处理,并依据具体违规情况,对店铺采取禁止上新、店铺监管罚没保证金等措施。

请各位淘特商家及时对店铺商品进行自查自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淘宝#

浙江慈溪,13岁少年因抗拒身体发育,于是瞒着家长偷偷在几家药店购买激素类药品服用,事后造成少年身体和心理严重影响,家长得知真相后,以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为由,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王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正在上初中一年级,正是身体发育期。可王先生最近发现儿子老是不愿意上厕所,儿子的异常举动引起王先生的怀疑。

随后王先生将儿子的情况向老师反映、沟通,可不曾想,老师居然从王先生儿子的书桌里找出不少药物,而且有一些还是有激素成分的处方药。

最终儿子说出去了实情,原来其是因抗拒身体发育,而从网上搜索得知服用什么药物可以缓解焦虑,且吃了后身体会舒服。儿子当时信以为真,结果就照做了,而且已经持续了几个月时间。

随后王先生立即带儿子去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发现王先生的儿子因药物原因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发育。

王先生非常生气,儿子是未成年人,且其购买的是处方药,为什么药店敢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给未成年人卖处方药呢?

据此,王先生向主管部门举报此事。主管部门也已经立案调查,但三家药店中,只有一家承认卖过药给王先生的儿子。王先生称正在考虑要不要依法维权,讨个说法。

1、从法律上讲,对于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药店绝对不能给任何人销售处方药,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开药店的老板不可能不知道。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本条规定说得很清楚,处方药不能随便卖。即便拿着处方来买处方药,没有专业人士在场并核实的情况下,也不能卖,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没有处方或专业人士不在场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就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处罚。

2,那么王先生可以向三家药店维权么?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具体而言,王先生是其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其儿子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人是王先生,民事主张权利同样是王先生,因此,如果王先生儿子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王先生有权提出民事诉讼。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犯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可以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注意!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存在过错;第二,损害的结果必须是真实存在;第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只要是在没有处方或专业人士不在场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属于违法行为。而民法对于一切违法行为都视为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在药店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只要王先生能够拿出鉴定报告证明其儿子确实是因服用这些处方药而造成损害的话,那么就代表药店的过错行为与王先生儿子身体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提交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三家药店只有一家承认向王先生儿子违规出售处方药的情况下,王先生还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另外两家也存在违规出售处方药的情况。

比如说,儿子当时买药的支付记录和儿子买药的药盒等。因为药品流通是有迹可循的,即只要找到药盒也有可能能够证明是出哪家店的。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平时一定要和孩子多沟通,了解他的想法,并及时予以引导,以免孩子因缺乏正确的认知,而做出一些不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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