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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 酒店 旅游 会展 物流等行业合同履行问题的处理指南

时间:2022-03-17 03: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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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 酒店 旅游 会展 物流等行业合同履行问题的处理指南

编 委 会

策划:林叔权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战略顾问、律媒社战略顾问、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导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写:杨海玲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房产部部长

袁利丹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陈奕楠律师 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龙梅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核:郑彬彬律师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刘文姬 律媒社

助理:朱晓红、孙鹏辉

目 录

一、各类合同遇到的共性问题

1、 因此次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否主张解除合同?

2、 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如何主张解除合同?

3、 受疫情影响,但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内容?依据是什么?怎么变更?

4、 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合同逾期或者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5、 劳动用工管理及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

二、酒店业

1、 受疫情影响,预订的酒席能否改期或取消?

2、 刚刚租下的房屋准备用于春节酒店或民宿经营,遇到疫情停业,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减免租金及退回押金吗?

3、 防控疫情期间,酒店无法营业,不解除租赁合同,可以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4、 受疫情影响酒店无法营业产生收入,可以请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吗?

三、旅游业

1、 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同:旅游者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影响到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该如何处理(解除、变更)?

2、 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已收取旅游者的费用将如何处理?合同变更的,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如何处理?

3、 旅行社因疫情防控而采取的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如何处理。

4、 旅游所涉及的中转地、目的地均因疫情影响,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如何处理?增加的食宿费用和返程费用如何承担?

四、会展业

1、 因为疫情原因,2-3月份会展业处于停顿状态,会展公司年前接的2-3月份订单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2、 会展公司与工厂签订了制作合同,现在工厂已制作好产品却因疫情无法按时交货,收货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

3、 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不得不取消会展,已经支付的展馆租金或参展费用,能否要求全额退还?

4、主场服务和活动策划类公司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疫情解除合同,会展因疫情取消,造成的损失如何寻求补偿或赔偿?

五、物流业

1、 货运公司因交通封锁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2、 国外买家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该如何维权?

3、 因为疫情,卖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作为买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如果因为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其他方违约,买方如何减少损失?

4、 疫情下,加盟店、代理商面对哪些问题和困难?

六、复工复产后,应注意什么,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一、各类合同遇到的共性问题

1、因此次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否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法》分别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其中《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九十四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条件,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本次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

即使冠状病毒肺炎构成“不可抗力”,还必须符合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也即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或者根本影响了合同的履行。这个合同目的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来处理,或者合同仅是收到部分的影响,则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就不会判决可以解除合同。

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如何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首先,需在疫情发生且影响合同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并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书面通知建议通过EMS邮寄给对方,并且要求提供回执,以确认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如不清楚对方详细地址,可在现场粘贴通知并拍照留存,或通过电子邮件、登报、微信等方式通知,还可通过公证送达。如采取邮件、微信通知,切记保留原始记录及载体,以供仲裁或诉讼时质证使用。

其次,解除通知内容主要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及与合同解除有关的诉求(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移交方式与期限、押金返还、租金免除、装修损失承担等)。

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方依法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或请求确认通知无效。如合同约定仲裁,则通过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通知无效。

最后,建议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因双方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可能需依法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受疫情影响,但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内容?依据是什么?怎么变更?

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参照和类推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则,对合同予以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有进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中就明确:“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4、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合同逾期或者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双方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分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因为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逾期或者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造成的损失费用如何承担,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

5、劳动用工管理及劳动争议的应如何妥善处理?

在此不作详细解答,已推出劳动法专篇介绍:

【融聚讲堂】第31期(线上第三期)成功举办||《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二、酒店业

1、受疫情影响,预订的酒席能否改期或取消?

首先需要查阅您与预定平台或者酒店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合同中对于退款有明确约定,首先适用约定。但是由于疫情属于突发情况,其对于相关行程的影响如何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可以予以主张,要求取消或者改期。

目前“携程”等平台已经推出退改的保障政策,推出“安心取消保障”倡议,建议先核对预订酒店的平台是否有相关退改签政策,若不支持免费退,与酒店协商处理。

2、刚刚租下的房产准备用于春节酒店或民宿经营,遇到疫情停业,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回押金吗?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解除酒店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在没有造成出租人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可要求全额退还押金,如果造成出租人其他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在押金或者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减再退还。

3、防控疫情期间,酒店无法营业,不解除租赁合同,可以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可依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缴纳租金的责任。现各地区有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建议善于利用扶持政策渡难关。

4、受疫情影响酒店无法营业产生收入,可以请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吗?

因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主体是业主,但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如物业公司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则物业公司可全额收取物业费。但承租人可与出租人根据公平原则分摊物业费。

三、旅游业

1、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同:旅游者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影响到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该如何处理(解除、变更)?

《旅游法》67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已收取旅游者的费用将如何处理?合同变更的,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如何处理?

《旅游法》67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旅行社因疫情防控而采取的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如何处理?

《旅游法》67条第一款第(三)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旅游所涉及的中转地、目的地均因疫情影响,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如何处理?增加的食宿费用和返程费用如何承担?

《旅游法》67条第一款第(四)项,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会展业

1、 因为疫情原因,2-3月份会展业处于停顿状态,会展公司年前接的2-3月份订单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因本次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下,合同履行方应该尽快起草书面告知函,告知对方因疫情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疫情的证明(如当地发布的延迟复工的公告、通知等)。同时,就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等问题与相对方积极协商。

另外,合同当事人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

2、 会展公司与工厂签订了制作合同,现在工厂已制作好产品却因疫情无法按时交货,收货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

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再付款。

在先付款后交货的情况下,虽然对方会因为疫情略微迟延交货,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买方先付款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除非买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否则还是要继续按照约定付款的。

在此情况下,建议买方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签署有关变更付款时间和交货时间的补充协议,或者协商其他解决办法,比如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分期付款等。

如果是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一般合同会约定在交货后多长时间内付款,此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待对方交货后再付款。我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即使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且期限即将届满,但是只要约定的交货时间在付款时间之前,则买方即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货,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付款的规定,要求其交货后再付款。

3、 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不得不取消会展,已经支付的展馆租金或参展费用,能否要求全额退还?

首先,若主办方就场地租赁、酒店、车辆预订、招商等展会准备工作尚未开展的且未支出费用的,一般应当向参展单位退还全部参展费用。

其次,若会展活动主办方已预订了相关场地、酒店、车辆,购买了会展相关的服务,并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且该费用无法通过与相关第三方协商予以退回,或协商确定延期履行合同等,则属于主办方因疫情所遭受的不可抗力损失,此时要求主办方全额退费有失公平,该损失应由主办方与参展单位合理分担,主办方有权在参展费用中扣除参展单位合理分担的部分后,将余款退还给参展单位。

4、主场服务和活动策划类公司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疫情解除合同,会展因疫情取消,造成的损失如何寻求补偿或赔偿?

因疫情解除合同,会展因疫情取消,主场服务和活动策划类公司前期已投入的成本不能要求合同相对方赔偿。

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通过与对方积极沟通,寻求补偿方案,可要求主办方在参展租金或者参展费用中扣除参展单位应合理分担的部分后,将余款退还给参展单位。

五、物流业

1、 货运公司因交通封锁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首先,需要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交通封锁对不能及时交货的影响程度。随着各地防疫形势的发展,交通封锁现象会更加鲜见。建议承运人提前了解交通管制情况,并与托运人、收货人进行沟通,告知可能延迟交货的原因,以及大概可能延迟的时间段,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处理,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

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若合同有约定,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承担。但是由于疫情导致运送期间不合理的延长,承运人据此可与托运人本着公平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就风险承担问题协商处理。

2、 国外买家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该如何维权?

假如有国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贸易合同。

如遇到对方提出无理要求, 我方应积极沟通,用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立刻核查争议解决条款,做好诉讼准备。同时准备与己方主张事实和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做好应诉准备。

3、 因为疫情,卖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作为买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如果因为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其他方违约,买方如何减少损失?

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再付款。在先付款后交货的情况下,除非买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否则还是要继续按照约定付款的。

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合同有约定的,待对方交货后再付款。即使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且期限即将届满,但是只要约定的交货时间在付款时间之前,则买方即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货,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付款的规定,要求其交货后再付款。

若因卖方迟延交货导致对第三方违约,建议买方及时通知相关第三方此种情况,互谅互让,可以考虑协商延长履行期限等办法减少损失。另外,建议考虑向第三方交付的货物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可以临时从第三方处购买替代品以便履行交货义务,避免违约。

若因疫情原因无法获得替代品或者标的物属于特定物,则可以根据合同具体情况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与第三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免履行期届至才开展沟通协商,导致各方发生损失。

4、疫情下,物流业加盟店、代理商面对哪些问题和困难?

在整个物流行业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业务量下降,部分物流加盟商或代理商可能会因为自身实力较弱,无法抗住停工带来的人工成本和租金成本压力,导致部分地区瘫痪。实现不了当初加盟盈利的合同目的,可请求解除和变更加盟合同内容。

建议,物流行业需要大量的人工,其实可将部分非必要自有人员做的工作进行外包,如上门揽件、人工分拣等工作都可以通过外包的形式降低压力,提升应对紧急事件的灵活性。

六、复工复产后,应注意什么,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1、 注重劳动用工管理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2、 在合同履行方面,建议签订补充协议;3、 新签的合同,完善合同条款内容,注意风险控制;4、 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启动索赔程序。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 发起人兼导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战略顾问

律媒社 战略顾问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辨护中心” 专家顾问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房产部部长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业委会法律顾问服务部部长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度优秀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度优秀专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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