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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宣传的通知

时间:2020-10-25 00: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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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宣传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

有关法律知识

广大市民朋友们: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已列为“乙类传染病、甲类管控”,当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处置,现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以增强广大群众疫情防控法治意识。

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做以下处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四、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2.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1.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庐阳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月7日

end

审核 | 马娜娜 责编 | 余挺生 编辑 |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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