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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出台九条措施 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02-15 1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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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出台九条措施 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恩施州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3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我州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九条措施。

01、建设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适应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发展趋势,支持文化制造企业加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研究运用,提升文化产品附加值。积极支持“个转企”“小进规”,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简化“个转企”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清税手续。鼓励各县市对“个转企”及首次纳入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州级对首次入围全省民营企业10强、10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建设链条完整、功能完善的文化孵化体系。鼓励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鼓励建设发展独立的文化产业园区或者在其他园区(开发区)建设发展相对独立的文化产业板块,支持对已有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提档升级。鼓励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财政扶持。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州文旅局、州经信局、州商务局、州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州文化企业的整体掌握,确保达到标准的文化制造业企业、文化商贸企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及时进规入统。州市场监管局、州文旅局、州发改委要加强对文化产业项目的调研指导,确保在建文旅项目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畴。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夯实县市统计基础,及时了解掌握文化产业新业态及发展情况,掌握全州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02、加大文化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按证监会有关规定落实IPO绿色通道政策。企业主板上市成功后,在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州级对首家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后续上市企业给予600 万元奖励。州级对全州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前10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全州当年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前30家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各县市当年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或青创板等挂牌的前20家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灵活运用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集合债等工具融资,对发债企业按发债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贷款等提供便利服务。

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恩施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板块,搭建全州生态文化产业集群的重要服务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进场交易”的原则,放大文化资本功能,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企业,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03、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文化与科技、体育、教育、康养、工业、农业等产业深入融合,增加文化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前沿技术的创新应用和成果转化,大力培育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

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旅游改革创新先行区。打造高品质的旅游演艺产品,广泛引进文艺演出团体和艺术表演人才以多种形式灵活参与景区(点)建设,不断丰富和提升景区(点)的文化内涵;深入发掘我州红色文化和民族文化资源,积极推动红色文化、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积极推动文化旅游产品多样化,深度挖掘旅游项目的文化内涵;丰富文化旅游产品形态,增加旅游纪念品的附加值,延伸产业链条。

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加强规划引导、典型示范,鼓励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不断推出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特色鲜明、产业优势突出的文化企业;打造一批文化特点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乡镇和村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就业增收。培育本地特色文化品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机制。健全特色文化产品营销体系,创新营销理念,拓展大众消费市场,支持本地特色文化产品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和交易会,提升各类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借助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的营销渠道促进特色文化产品销售。

04、培育文化产业园区

积极争创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再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补助、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

对文化产业园区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员工公寓等生活配套设施等重资产,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未回购前三年免除租金,后2年减半收取,租金根据实际用于文化企业孵化的用房面积和标准计算。

落户我州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服务配套企业,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群重大项目,落户园区的县市及州外“飞地经济” 等事项以及州委、州政府认为应纳入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0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奖补力度。州、县(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引导各类民营资本、境外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经审核认定后,在组织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对迁入并经认定为总部的一定规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补贴,综合性总部企业单项最高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补贴100万元。

以上奖励、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

0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24号)关于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国家关于文化产业出口产品和服务退(免)税政策、宣传文化增值税和小微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7、保障文化产业用地

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关于文化产业用地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引导和支持文化产业项目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鼓励利用“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剧场、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文化产业园区等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给予用地等政策支持。

08、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将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纳入恩施州“硒谷英才计划”支持重点,按政策享受创业资助、融资支持等优惠。被认定为恩施州“硒谷英才”的文化产业人才,可按规定落实生活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实施恩施州“文化名家”工程,继续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工艺大师等重点人才的培育。支持文化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在我州设立文化产业人才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州内高校、艺校开办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强化文化产业人才储备。将文化产业领域的企业家纳入恩施州“123”民营企业家培育计划,提升文化产业人才综合素质、经营能力。

09、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

大力支持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企业发展。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省、州其他政策条款支持内容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来源: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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