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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航班信息 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利300万 构成保险诈骗罪吗?

时间:2020-01-15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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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航班信息 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利300万 构成保险诈骗罪吗?

案情简介

6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近日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从至今,嫌疑人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

据悉,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能够通过分析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失业之后的她,欲图购买航班延误险获得保险金。李某遂研究了经常延期的航线以及天气情况,并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自己也多次“挂失”并补办多本护照,用以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亲朋好友对于自己的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被李某用于购买机票、航班延误险一事,并不知情。

之后,李某使用不同的身份证件号或护照号,购买认为延误率较高的航班机票,同时购买延误险。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4、5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

李某在购票、购险后,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只是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也将机票作退票处理,以回收购买机票款项;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取保险金。至今,李某共实施该行为近900次,获得航班延误险理赔金近300万元。

本案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法学界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律师说法

该案涉及到民法、保险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理论,以及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警方认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我们来看一下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真地购买了机票,也真地为该真实航班购买了保险,航班也真的延误了,李某没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也没有伪造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行理赔,而其虚构行程,使用亲友信息购票等手段,并不属于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因此,并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人就和保险公司签了一份射幸合同,其特点就是保险标的的不确定性。本案中,李某并不确定航班一定会延误,只是根据自己收集的信息作出预测,认为航班可能会出现延误,但实际上航班是否延误并非是李某可以控制的,事实上这相当于一种“赌博”。李某投保的标的属实、理赔条件也属实,保险公司赌输了,就应当理赔,这是基本的契约精神。

其次,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实践中,飞机票及延误险本身就可以由他人代买,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李某利用其亲友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足额的对价,虽然亲友并不知情,但这种争议属于民法范畴中的“无权代理”,而非刑法上的诈骗。并且,只要李某的亲友进行追认,确认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就更应该进行赔偿了。

最后,保险公司卖的保险都被称为“金融产品”,根据精算师对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之后,计算出保费,然后根据大数法则来挣钱。从公平原理上看:如果允许保险公司玩大数法则,也应允许投保人玩射幸合同。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认真审核理赔条件,而不是直接上升到犯罪,利用刑罚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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