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在该县中心广场公开审理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7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途经淅川县城关镇德威书院附近,将路边停放的两辆松果共享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老河口市百花山林场门口。7月11日上午,张某委托朋友将盗窃的两辆松果电动车运回淅川县城,并于7月12日到淅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价值4828元。被告张某:“当时鬼迷心窍,没有想那么多,我想着这个电动车到我们那边也能骑,不知道它有区域限制,不应该做这样的事情。”
法庭上,张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感到懊悔不已。经庭审合议后,淅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黄俊慧:“有的人可能不知道共享单车具有定位功能,觉得盗窃共享单车会查不到他,这次也是一个很大的警示,要遵纪守法不要有非分之想,做一些逾越法律规定的事情。”( 王科旸)
如果觉得《南阳:淅川一男子盗窃“共享电动车”被刑事拘留》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