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张晓培)8月1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等有关规定,徐州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朱佳琪(EN042)【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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