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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两者的区别

时间:2021-05-27 03: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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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两者的区别

【问题提出】

当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时,我们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就会经常看见被执行人被称为老赖或者被限制高消费,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以及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就等同于限制高消费人员,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

【问题解答】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法院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两者的最主要区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进行信用惩戒,让他们在银行等公家单位进行融资借款以及相应的资质审核时过不了关。而限制高消费人员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打击实践中那些有偿还能力能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人,迫使他们积极履行义务。被限高的是自然人的,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开头的所有高铁都不能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高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高消费行为。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具体作用不同,但目的一致,使得执行更为顺畅,也使得不诚信的人处处受限。

【问题延伸】

如果被执行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后仍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如果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但隐藏财物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作者简介】

邹涛律师,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CSSCI等重点学术刊物中发表科研论文多篇,主攻民商类案件与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与人身损害类纠纷,担任多家企业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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