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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外卖小哥获赔双倍工资

时间:2022-02-18 11: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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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外卖小哥获赔双倍工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分别进行了介绍。济南外卖小哥王某在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时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离职后,王某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工作近一年,外卖小哥没合同没社保

王某于2月10日到某电子商务公司面试,经体检和培训合格后,于2月17日开始在电子商务公司洪家楼站上班,职务为送餐员,根据电子商务公司在手机APP上派送的订单进行送餐。电子商务公司与王某约定,如果每月送餐订单数超过570单,每单按照6元计算,且有3100元底薪;如果每月送餐订单数不够570单,每单按照5元计算,且无底薪。

3月16日至2月12日,电子商务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报酬。电子商务公司向王某发放3月至2月的报酬共计41255元。除每月休息两天外,王某每天上午9点到站点开早会,之后开始送餐至下午2点,下午2点送餐至下午5点,电子商务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但在这将近一年的时间,电子商务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外卖小哥离职后,依法维权获得赔偿

1月24日,王某受伤后就未到电子商务公司上班。7月12日,王某以电子商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月31日,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606号裁决书,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王某与电子商务公司自2月17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1255元(3月至2月);3.判令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王某工资20628元(2月至7月)。

一审判决:一、王某与电子商务公司自2月17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255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电子商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电子商务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审判实践中,一般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系劳动关系。

本案中,第一,王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第二,王某在互联网上发布求职信息,电子商务公司的某APP专送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其面试,其填写了入职申请表,面试合格后入职工作。在入职审核时,双方均陈述王某须在手机上下载某专送APP,王某通过该APP上传个人信息,通过审核后由电子商务公司办理健康证。第三,关于王某进行外卖配送工作的劳动工具,王某主张工装、头盔、配送箱子由电子商务公司统一发放,送餐的助力车由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但是购置车辆的费用分4个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电子商务公司主张送餐的助力车由王某自己提供,头盔和配送箱子由王某通过电子商务公司购买或者自己在互联网上购买。第四,关于工作管理,每天早上由电子商务公司各站点的站长对外卖配送人员点名考勤,外卖配送人员每月一般正常出勤天数为28天,有事不能工作需向所在站点的站长请假。第五,关于王某的劳动报酬,双方均陈述计薪模式为底薪加提成,每月在固定日期通过银行代发。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王某提供的劳动是电子商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受电子商务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电子商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关于电子商务公司的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不存在控制、指挥、支配等管理的情形,定作人不提供工作场所、劳动工具设备,承揽人提供的劳动独立于定作人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定作人一次性与承揽人结算劳动报酬。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批准请假等工作管理,提供了部分劳动工具,在每月固定日期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上述事实不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电子商务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电子商务公司与王某之间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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