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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娄底考点考生温馨提示

时间:2023-02-07 0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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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娄底考点考生温馨提示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在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2.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应自备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铅笔刀,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室。对考生文具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在监考员启封试卷袋前,考场内准考证号为首位和末位的两位考生负责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并签字。

3.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除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室。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按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登录考试系统(证件输入应注意括号和大小写),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后,进入考试规则和考生承诺界面,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确认后,等待考试开始。

4.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

5.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务人员的监管下,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

6.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

7.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台湾、香港、澳门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使用普通话。

8.纸笔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回收、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核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场。

机考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安排考生有序离开考室。

9.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监考工作。对违法违规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注:1. 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请注意,计算机化考试跨题型不可回看。

2. 军事医学、院前急救、儿科加试部分为计算机化考试。

(二)考生入场流程

根据《湖南考区 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疫情防控要求》(湘医考办〔〕5号)、《湖南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疫情防控工作补充要求》(湘医考办函〔〕15号)文件精神和本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结合考点考场实际,制定本考生入场流程。

一、适用范围

来娄底考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

二、入场携带物品

1.医用外科口罩

2.手机(入场时提供健康码)

3.准考证

4.身份证

三、入场流程

(一)娄底市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入口处

查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

(一)娄底市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一楼大门入口处

1.查验是否佩戴口罩。

2.查验体温:体温不得超过37.3℃。

3.查验健康码:微信关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健康码为绿码。

(二)实训楼四楼入口处

1.查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

2.进行手消毒。

(三)异常情况处置流程

1.体温异常的:体温超过37.3℃的,送入指定隔离室,等待疫情防控组评估后处置,对疑似病例送中心医院隔离治疗。

2.健康码为红码:送中心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观察,等待专业评估后处置,按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转集中隔离点隔离。

3.健康码为黄码:送中心医院发热门诊,转运指定集中隔离点做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结果成阴性后待评估后处置。(持有近5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者除外)

4.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的:送入指定隔离室,待疫情防控组评估后处置,对疑似病例送中心医院隔离治疗。

(四)人员健康管理

考生根据准考证时间段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自觉排队接受查验健康码、体温检测,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进行手消毒,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安全间距。

四、相关要求

1.考前14天内的入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2.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不得参加考试。

3. 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且隔离期未满者,不得参加考试。

4.居民健康码为红码者,不得参加考试。

5.考前14天有国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居民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需持有考前5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6.开考时有发热或有咽痛、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相关症状之一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排除新冠肺炎者,不得参加考试。

6.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7.故意隐瞒疫情信息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涉考内容)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实施以下行为者,将受到刑事追究。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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