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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昌保险公估被罚4.3万:未按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19-02-03 16: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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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昌保险公估被罚4.3万:未按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14日消息,鄂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阳昌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报告公司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执行董事等事项。5月23日,阳昌公估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了地址变更,公司住所由咸宁市赤壁市赤壁大道556号变更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2栋8层01室(05)。6月11日,阳昌公估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了地址变更,公司住所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2栋8层01室(05)变更为咸宁市赤壁市赤壁大道556号。经查,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阳昌公估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上述变更事项。

12月26日,阳昌公估就法人代表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召开股东会并达成决议(湖阳保第[]07号),于1月3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变更内容为:原法定代表人陈夷平变更为胡玉欣,免除陈夷平执行董事职务,选举胡玉欣为执行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经查,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阳昌公估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上述变更事项。

二、未按规定备案设立分支机构事项。1月3日,阳昌公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了“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经查,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阳昌公估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上述新设分支机构事项。

时任阳昌公估总经理李淑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告文件及收文回执、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据查,在我局实施检查后并准备处理期间,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将其名称变更为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并将其营业地址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885号3幢3层301室。

鄂银保监局决定对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李淑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鄂银保监罚决字68号

当事人: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885号3幢3层301室(原地址为湖北省赤壁市赤壁大道556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欣

当事人:李淑芳

职 务:时任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232319****3

住 址:湖北省赤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昌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昌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报告公司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执行董事等事项。5月23日,阳昌公估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了地址变更,公司住所由咸宁市赤壁市赤壁大道556号变更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2栋8层01室(05)。6月11日,阳昌公估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了地址变更,公司住所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2栋8层01室(05)变更为咸宁市赤壁市赤壁大道556号。经查,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阳昌公估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上述变更事项。

12月26日,阳昌公估就法人代表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召开股东会并达成决议(湖阳保第[]07号),于1月3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变更内容为:原法定代表人陈夷平变更为胡玉欣,免除陈夷平执行董事职务,选举胡玉欣为执行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经查,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阳昌公估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告上述变更事项。

二、未按规定备案设立分支机构事项。1月3日,阳昌公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了“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经查,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阳昌公估未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备上述新设分支机构事项。

时任阳昌公估总经理李淑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告文件及收文回执、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据查,在我局实施检查后并准备处理期间,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将其名称变更为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并将其营业地址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885号3幢3层301室。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按规定报告公司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执行董事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每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合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二、上述未按规定备案设立分支机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三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三、鉴于当事人李淑芳无主观违法故意,且能够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及时纠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淑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海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原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李淑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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