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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说法③|替人考试终害己 切莫此时“讲义气”

时间:2024-06-20 07: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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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说法③|替人考试终害己 切莫此时“讲义气”

案情回溯

有个小伙儿,就叫他小武(化名)吧,想考个驾照,于是在4月的时候,在驾校花了三千多元报名开始了并不漫长的学习生涯。他乖乖地把3个半天的交规课程上完,老师通知他可以约科目一的考试啦, 7月份小武就约好了考试,由于他是一点儿都不会,心里也很清楚肯定考不过去,于是就没去,弃考了。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啊,4月底,小武再次约了科目一的考试,时间定在5月的一天,历史还会再次上演吗?是的,如你所料。小武依旧淡定地没有复习,知道自己再考还得挂,但不想重蹈覆辙,于是灵机一动,想出一个“妙招”:给好哥们儿小刘(化名)打电话。

小武:兄dei,交规会吗?

小刘:嗯…六七八九不离十吧。

小武:太好了!我就知道你行!关键时刻还得靠你,你替我考一下行不?

小刘满口答应:好的,包在我身上。

听到小刘痛快揽下了这个活,小武便愉快地去海边玩耍了,直到考试前一天才回来。接着他发现了一件大事——身份证丢了,不过他发扬了一贯淡定的佛系姿态,没有当回事。

次日上午,小刘急忙致电小武,说需要用小武本人的身份证才能进考场(这不是废话吗?),小武这才慌忙去公安局补办了临时身份证给小刘送了过去。小刘迈着自信的步伐走进了考场,小武目送他进去后放心地离开了。半小时后,.小刘给小武打电话,考完了,但是,没考过去。

接着,当天晚上小武就被公安局抓了。

普法时刻

1.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2.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室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10月11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武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小刘由于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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