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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一老师扇学生耳光被停职:教育体罚的限度在哪里?

时间:2020-03-04 1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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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一老师扇学生耳光被停职:教育体罚的限度在哪里?

5月29日,有网友微博爆料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初级中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殴打女学生。该女生十四五岁,她放学回家就告诉妈妈,自己被老师用力抓着头发扇耳光,“眼角还打出血……”

“她的眼角被扇出血,头皮被拉伤,头上还有一个很大的包,头皮和脸都肿了。今天早上她不想去学校上课,我们夫妻劝了很长时间,最后我送她到学校。上午她又给我打电话,说老爸我不想在这里上学想回家。”被打女生父亲称。

在该学习的年龄就要去学习,倘若教育环境已经成为孩子的心理阴影,勉强上学不仅可能学而无功,还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二次损害。

关于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虽然法有规定,现实中并不缺少因为老师过重惩罚导致的悲剧事件:

前不久,广州小学部一刘姓班主任老师在明知道6岁女孩有严重哮喘病不能剧烈运动的情况下仍然强制体罚孩子跑绕操场跑圈,导导致孩子咳嗽吐血、高烧几天烧毁神经系统产生严重的后遗症。

初中部某英语老师师德缺失,在处理学生教育事件中经常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带头给女生起“妖精”、“公共汽车”等特别不雅的绰号、收红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导致很多学生产生严重你的消极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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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教育机构虽然在行为上教授的比较上,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一直是大众心理教人向善的机构。体谅老师作为普通人的情绪起伏,也包括一些因人而异的教育方法的不适用,很多家长对一些常规的体罚是可以接受的。

孩子的教育应该是家庭和学校教育共同努力的结果的,关起门来是打,在校园体罚也是罚,虽然施为者不同,结局却都是为了让孩子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因为惩罚一个小错误让孩子身心遭受重创是家长们不能接受的,也是教育法律所不允许的。

体罚、惩罚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都应该是带着善意的行为矫正的辅助措施,为了惩罚而惩罚,抛弃了原始的初衷甚至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伤害,除了明确指摘老师的师德不修外,或许法律的惩罚也该被施于这些本该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们。

教育是一个很大的体系,不能因为几个老师的恶劣行为对教育事业灰心,但参考离婚需要冷静期、准父母备孕需要考核是否在心理上有成为父母的合格指标,一些教育的从业者在入职之前进行必要的师德培养、间断性的有师德进修和教育心理学的学习教育,是否应该成为教育教学中的一种常态,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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