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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站漏洞充值?干扰电信识别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也有罪

时间:2023-01-05 0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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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站漏洞充值?干扰电信识别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也有罪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6月19日)通报了两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案件结果。

法官表示,电子计算机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给企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涉及计算机的使用、操作等仍需谨慎,切勿把计算机作为非法牟利的工具或者对象。

案例一:扫描赌网漏洞假充值,参赌后套现牟利

自2月起,江某杰先后纠合黄某杰、林某乐、胡某生、陈某耀,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房屋,利用“御剑扫描”“挖掘鸡”等软件对多个赌博网站漏洞进行扫描,在扫描出该网站的漏洞后,窜改网站的数据进行无资金充值,然后在赌博网站内赌博后套现资金,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杰、黄某杰、林某乐、胡某生、陈某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结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江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五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某杰、林某乐、胡某生、陈某耀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二:干扰电信识别系统,非法办理电话卡牟利

从12月开始,被告人余某飞在白云区其经营的某通讯特约代理店内,利用非法软件干扰电信运营商计算机识别系统,为不愿实名登记身份信息的客户输入他人身份信息,非法办理手机电话卡,牟利人民币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飞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余某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余某飞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

来源 | 羊城派题图 | 视觉中国责编 | 胡晓倩 实习生 |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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